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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轿车加装防盗器后上路自燃 车饰店难辞其咎被判适当赔款

2014年06月11日
作者: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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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新车,装车饰,图的是提升档次、方便使用,但近年因加装车饰引发事故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临沭某公司购车后加装防盗器、点烟器等用具不久,便发生了上路自燃事故致车被烧毁,遇到这类问题车主该如何维权?车饰店该担责赔偿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难辞其咎的被告车饰店个体老板刘达限期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5日原告公司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税合计59800元。当月1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车饰店进行装饰,安装了防盗器、中控锁和烟缸点燃器。同年3月16日原告的司机驾该车在行驶途中汽车发生自燃并烧毁。公司委托鉴定汽车自燃原因,该型车事发地销售服务公司分析认为存在2种可能:因电路私自改装,加装其他用电设备致部分线路负荷过大、线束生热烧焦发生自燃;或电路改装时,线束连接部位、接头连接或包扎不实,产生线路漏电短路致自燃。同年12月29日,原告公司据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2741.9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分析意见不予认可,认为商家自我鉴定难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又委托山东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自燃原因进行了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涉案轿车燃烧原因为驾驶室内仪表台下方线束过载或短路造成;根据涉案车辆的燃烧特征和同类车型车辆的勘验比对,不排除外加线束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对该鉴定意见,被告再次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未作出明确结论,不符合鉴定要求;该鉴定意见书明显的依据不足;该鉴定中心不具备火灾鉴定资质;汽车火灾原因种类很多,鉴定人员没对本案的火灾原因进行鉴定和排除,其作出的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能作证据使用;本案被告所加装的中控锁和防盗器都装有保险丝,行车过程中车辆中控锁和防盗器不工作,不存在超负荷一说。

  另查明,被告为原告轿车安装的中控锁和防盗器的线束接头在仪表盘下方。山东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业务范围为痕迹鉴定(车辆技术鉴定;事故过程科学分析;对事故现场道路与设施进行分析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分别是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高级工程师和实验师,2人均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均为痕迹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为原告车辆进行内装饰,并安装防盗器、中控锁和烟缸点燃器,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对于被告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法院认为,汽车装饰和改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被告将原告的轿车装饰、改装并交付原告时,原告仅能从外观和基本功能上进行初步的验收,对于一些隐蔽、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改装则需实际使用一段时间才可能发现问题,因此被告关于其按原告的要求对轿车完成了装饰和改装,原告接受了工作成果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就说明其工作成果已经原告验收合格,其工作成果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该中心和参与鉴定的人员均具备痕迹鉴定的相关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被告虽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法院对该鉴定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虽未能确定轿车自燃的原因,但明确不能排除外加线束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因此由被告适当分担原告的损失更符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失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车饰店个体老板刘达限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鉴定费用5千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1619元由被告负担445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文载于齐鲁网、琅琊新闻网、山东交通广播电台)

新轿车加装防盗器后上路自燃 车饰店难辞其咎被判适当赔款

2014年06月11日
作者: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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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新车,装车饰,图的是提升档次、方便使用,但近年因加装车饰引发事故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临沭某公司购车后加装防盗器、点烟器等用具不久,便发生了上路自燃事故致车被烧毁,遇到这类问题车主该如何维权?车饰店该担责赔偿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难辞其咎的被告车饰店个体老板刘达限期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5日原告公司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税合计59800元。当月1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车饰店进行装饰,安装了防盗器、中控锁和烟缸点燃器。同年3月16日原告的司机驾该车在行驶途中汽车发生自燃并烧毁。公司委托鉴定汽车自燃原因,该型车事发地销售服务公司分析认为存在2种可能:因电路私自改装,加装其他用电设备致部分线路负荷过大、线束生热烧焦发生自燃;或电路改装时,线束连接部位、接头连接或包扎不实,产生线路漏电短路致自燃。同年12月29日,原告公司据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2741.9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分析意见不予认可,认为商家自我鉴定难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又委托山东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自燃原因进行了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涉案轿车燃烧原因为驾驶室内仪表台下方线束过载或短路造成;根据涉案车辆的燃烧特征和同类车型车辆的勘验比对,不排除外加线束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对该鉴定意见,被告再次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未作出明确结论,不符合鉴定要求;该鉴定意见书明显的依据不足;该鉴定中心不具备火灾鉴定资质;汽车火灾原因种类很多,鉴定人员没对本案的火灾原因进行鉴定和排除,其作出的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能作证据使用;本案被告所加装的中控锁和防盗器都装有保险丝,行车过程中车辆中控锁和防盗器不工作,不存在超负荷一说。

  另查明,被告为原告轿车安装的中控锁和防盗器的线束接头在仪表盘下方。山东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业务范围为痕迹鉴定(车辆技术鉴定;事故过程科学分析;对事故现场道路与设施进行分析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分别是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高级工程师和实验师,2人均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均为痕迹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为原告车辆进行内装饰,并安装防盗器、中控锁和烟缸点燃器,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对于被告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法院认为,汽车装饰和改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被告将原告的轿车装饰、改装并交付原告时,原告仅能从外观和基本功能上进行初步的验收,对于一些隐蔽、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改装则需实际使用一段时间才可能发现问题,因此被告关于其按原告的要求对轿车完成了装饰和改装,原告接受了工作成果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就说明其工作成果已经原告验收合格,其工作成果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该中心和参与鉴定的人员均具备痕迹鉴定的相关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被告虽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法院对该鉴定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虽未能确定轿车自燃的原因,但明确不能排除外加线束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因此由被告适当分担原告的损失更符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失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车饰店个体老板刘达限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鉴定费用5千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1619元由被告负担445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文载于齐鲁网、琅琊新闻网、山东交通广播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