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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法院判了!

2023年04月23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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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分居多年,其间女方独自抚养子女,那么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吗?近日,临沭法院审结一起涉子女抚养费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女儿玲玲(系化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女士自2019年4月起带女儿玲玲回湖北娘家居住。山东湖北两地相隔千里,双方基本断了联系。在分居期间,李先生从未看望过母女二人,对女儿玲玲也未尽到抚养义务。王女士于2022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先生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曾于2020年9月起诉离婚并被判决不准离婚,距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二年,且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未果,足以证实王女士和李先生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应依法准予离婚。王女士和李先生分居期间,女儿玲玲跟随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未对玲玲尽到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由王女士独自承担,加重了王女士的抚养义务,对于王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分居期间即2019年4月至法院审理之日女儿的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离婚,李先生支付王女士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5万余元。

  案例解读

  生活中,夫妻离婚前先分居的情况较为常见,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一般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子女的抚养费用往往是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有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等共同财产抚养子女,也应视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尽到了抚养义务,另一方不应再主张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但实际上,夫妻在分居期间,由于缺乏情感联结和共同生活的基础,双方各自支配和使用自己控制下的财产,此时若由抚养子女的一方独自负担分居期间的全部子女抚养费用,必定会加重抚养方的抚养义务,也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因此,对于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最终没有离婚,子女仍然可以向未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追索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只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均有权追索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法院判了!

2023年04月23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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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分居多年,其间女方独自抚养子女,那么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吗?近日,临沭法院审结一起涉子女抚养费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女儿玲玲(系化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女士自2019年4月起带女儿玲玲回湖北娘家居住。山东湖北两地相隔千里,双方基本断了联系。在分居期间,李先生从未看望过母女二人,对女儿玲玲也未尽到抚养义务。王女士于2022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先生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曾于2020年9月起诉离婚并被判决不准离婚,距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二年,且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未果,足以证实王女士和李先生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应依法准予离婚。王女士和李先生分居期间,女儿玲玲跟随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未对玲玲尽到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由王女士独自承担,加重了王女士的抚养义务,对于王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分居期间即2019年4月至法院审理之日女儿的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离婚,李先生支付王女士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5万余元。

  案例解读

  生活中,夫妻离婚前先分居的情况较为常见,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一般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子女的抚养费用往往是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有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等共同财产抚养子女,也应视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尽到了抚养义务,另一方不应再主张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但实际上,夫妻在分居期间,由于缺乏情感联结和共同生活的基础,双方各自支配和使用自己控制下的财产,此时若由抚养子女的一方独自负担分居期间的全部子女抚养费用,必定会加重抚养方的抚养义务,也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因此,对于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最终没有离婚,子女仍然可以向未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追索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只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均有权追索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