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张某诉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因与A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A公司名下资产价值人民币10000万元。该保全案件交由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经过
执行部门依法冻结了A公司四个银行账户2817.86万元,同时查封其名下110套住宅(总面积12728.86平方米)。该案原本打算以保全完毕结案。后经本院营商环境工作室转交信访件,被申请人反映,因紧急支付农民工工资需要,请求立即解除三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2505万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民生优先、文明善意执行的理念,执行部门在征得审判部门的同意后,准许被申请人用19个尚未销售的商铺作为置换条件,执行部门变通保全方式,解除了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办理了置换查封,方便被申请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后被申请人又因销售房产回笼资金需要,再次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为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确保对销售资金控制的前提下,并根据审判部门对工程造价的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保全措施,先后制作三十二份执行裁定书,十余次到开户银行和住建部门为A公司办理110套房产、19个商铺的解除查封和置换冻结手续,共冻结销售款项4400万元,在不影响房地产企业正常销售房产的情况下,办理完毕保全事项。
典型意义
该案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受疫情和社会经济下行的影响,房地产企业涉诉案件大幅增加。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致使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时,应当慎用查封、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本案若就案办案,直接冻结房地产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即完成保全事项,将造成房地产企业基本账户经过一审、二审程序长时间无法使用,现金流断裂,从而引发更多的农民工讨薪、购房户维权等不稳定事件,甚至造成房地产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边缘。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财产保全方式,在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的前提下,采用不动产置换银行存款、用冻结房款置换销售房产的方式,准许作为被申请人的房地产公司分批分次销售房产,执行部门不怕工作繁琐,逐个办理冻结、解封销售手续,为陷入诉讼困境的民营企业释放更多资金活力,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权。该案例同时被桂林市评为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之一。
案例二:法官灵活执行涉金融案件促双赢
很多涉金融案件,往往关系到民营企业及中小投资者的生死存亡,在执行中,法官如何用活用足法律政策,高效执行,即要维护金钱机构的资金安全,又能保护民营企业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是经常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难题。
基本案情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申请执行唐某、全州县某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借款本金49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州县某水电站以其抵押的动产对唐某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提供担保。
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以放款手续存在瑕疵为由,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主办法官经对涉案抵押水电站现场走访、勘察,了解到该水电站为水源好、资源利用率高、效应稳定,该电站股东皆有意继续经营。掌握这一情况后,主办法官多次与唐某沟通,释法明理,最终打消其抵触、拖延执行的念头,促其主动召开电站股东会议,配合法院执行。
典型意义
此类有抵押财产的常规执行措施是进入拍卖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常规的网络拍卖最快也要近两个月时间,能不能有更好的解决办法?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办法官在调查该电站并无其他欠债的情况下,多次现被执行人唐某及水电站负责人进行沟通,为其出点子、想法子,力争缩短执行时间、减少执行成本。经过多番努力,最终经水电站内部协商,采取内部股权作价转让的方式成功执结该案。
2019年12月27日该案执行完毕,实际到位金额5874090 元。该案的顺利执结,即维护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又保护了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
案例三:涉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典型案例
摘要: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停止运营,荔浦法院通过执行行为为604名员工追回欠薪673.6909万元,并成功执结1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到位金额1607.699万元;执结工伤保险待遇案件21件,执行到位金额210.7209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营运资金出现问题,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无力支付。后经过荔浦法院调解及劳动争议仲裁,600余名工人在调解书及裁决书生效后分三批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荔浦市人民法院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加班加点,短时间内完成626件涉及民工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及缴纳社保案件的全部立案审查工作,均立案执行。
另外,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涉及普通债权及经济补偿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达43件,该系列案总数为669件,共计执行标的额达4186.3515万元。公司停运后,法定代表人对清偿债务及相关善后事宜一概不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是否有人竞买,各种问题综合叠加导致执行困难重重。经研究,荔浦法院成立涉纸厂案件办案团队,制定了多套执行方案予以应对,力求在最短时间内打好这场执行攻坚战。
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工作重心放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依法变现上。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及各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荔浦法院完善好机械设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挂网拍卖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机械设。在经过132次激烈竞价后,最终以3701.2万元的价格成交,超出起拍价2056万元,溢价率达到125%。拍卖所得款项汇入案款专用账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600余名申请执行人陆续从荔浦法院顺利办理领款手续。至此,该涉及民生的系列案件得以圆满执结。600余名员工的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及缴纳社保费共计2492.1108万元也全部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标的大,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财产构成复杂,变现难度大。执行法院依法实施执行行为,执行程序有条不紊,做到了规范、文明执法,执行效果良好。
案例四:案外人丁颖与申请执行人蒋波、被执行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万和分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例摘要
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保护房屋购买者的物权期待权,中止了标的物的执行。同时,为一揽子解决纠纷,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装修使标的物增值部分的补偿事宜,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提高了执行效率,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
简要案情
案外人丁颖与被申请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F-2000-0171】。双方约定,案外人购买被执行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开发的灵川县灵川镇禾加铺村委、莫家村委“桂林市城北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万和国际)”1幢1单元1层1-1-93号商铺,购买总价格为556147元,交付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开具了556147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5年1月19日,原灵川县房产管理局在上述合同上加盖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章”。2019年4月30日,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将上述商铺登记于被执行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另查明:2018年4月24日案外人与桂林市金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案外人委托桂林市金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案涉商铺,委托管理的期限为5年,即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桂0323执保12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5月12日查封了上述商铺。案外人丁颖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购买上述商铺,本院对该商铺的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本院中止上述商铺的拍卖并解除上述不动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根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在裁定生效后解除了涉案标的查封。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装修装饰涉案标的物使其增值的部分要求申请执行人予以补偿,本院主办法官查清事实后积极协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也不另行起诉要求案外人赔偿或补偿装修价值。至此,该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标的物能否执行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本院(2020)桂0323执保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案涉商铺,案外人作为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2014年9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在本院查封之前就签订了买卖合同;从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看,其已支付完全部价款且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未办理产权证并非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另,2018年4月24日案外人与桂林市金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视为案外人自2018年4月24日开始实际占有管理了案涉商铺。案外人现请求本院解除案涉房屋查封及中止拍卖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从而支持了案外人的请求。在执行办案中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房产在审查时,根据案外人的请求选择适用保护购买人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生存权的法律规定,依法做出裁定,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树立了正解的导向,保护了购买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提高执行效率,对于申请执行人根据事实依法提出的诉求积极协商,在一案中解决了两个法律关系问题,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新思路。
案例五:临桂法院创新“执行监管”模式 问题楼盘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一)桂林东方万象投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楼盘“万象.芭堤雅”)
临桂法院处理的涉及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列案原先共计20件。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为“万象.芭堤雅”,涉案标的为本金10018.73万元。2017年7月11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一批系列案共174件,涉案标的本金为7612.40万元。后象山法院撤回了该批案件。目前东方万象投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无法运营,法定代表人李艳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刑满释放。
(二)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楼盘“海德堡”)
该公司在临桂法院原有265件案件,申请标的达4343.13万元, 2017年7月11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白崇辉、蔡建琼等系列案174件,总涉案标的7612.399万元。后临桂法院认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在与象山法院协商后,象山法院撤回了这批案件。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临桂新区秧十八路的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海德堡楼盘没有实际建筑起楼房,仅挖了地基的大坑,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便已资不抵债,海德堡成为了问题楼盘。
案例要点
在处理芭堤雅小区案件时,比较特殊的是,在区委区政府等部门协调下,探索出执行监管自救模式。
当时芭堤雅楼盘的8、9、10栋烂尾,而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正在服刑,公司已资不抵债,无法正常运营。在临桂区问题楼盘工作小组及临桂法院的斡旋下,先说服业主、建筑商达成了初步自救方案:业主们每户继续出资几万元,认购车位,筹到一笔资金,再加上建筑商先行垫支的部分,使8、9、10栋恢复动工。然后再使用8、9、10栋还未售出的房屋的销售款偿还建筑商。并且支付给建筑商的工程款是分批分量的,按工程进度分次给钱。对于几大银行这类大债权人或抵押权人,说服其同意采用“还本挂息”的方式接受债务偿还,等到工程结束后,销售款支付了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后,还有剩余的,才作为利息由几大银行分配。后李艳刑满,继续运作公司,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聘请一个销售公司代其销售空余房屋。每次只能销售固定数目的房屋,销售必须到住建局、不动产部门备案,且由这两个部门定最低销售价。销售得到的购房款由临桂法院负责保管及支配。
目前通过府院联动的自救行动的运作,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偿还了建筑商工程款,并且在执行程序前化解两个案件。从2019年8月开始,销售款已经可以用于陆续归还银行借款。未再出现农民工讨薪等不稳定因素。目前该楼盘已经偿还款项3500多万元。
临桂法院原先有意向将“海德堡”楼盘案件转向破产程序处理,但推进缓慢。后沿用前述“芭堤雅”自救模式,万象海德堡楼盘(已更名“那山那水”项目)也恢复了动工,目前楼盘继续盘活中,已偿还债务2000多万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临桂新区涉房案件逐年递增,问题楼盘案件的层出不穷,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临桂新区社会的平安稳定。为此,临桂法院在 “优化营商环境”活动中,始终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依靠区委、区政府这一坚强的后盾,以司法公信为背书,创新问题楼盘“执行监管”新模式,努力打造妥处群体性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法治“和谐人居”新品牌,不仅让建设企业绝处逢生,还让上千名购房户等来了新房,为临桂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执行监管”模式典型案例为万象.芭堤雅、万象.海德堡楼盘,具体经验做法有:
在处理临桂区问题楼盘案件时,临桂区委高度重视,牵头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的问题楼盘案件工作组,工作组下设每个问题楼盘的专门工作小组。而芭堤雅楼盘工作组的工作思路便是采用业主“自救”模式,并由法院对问题楼盘进行“执行监管”。
当时芭堤雅楼盘烂尾,而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正在服刑,公司已资不抵债,无法正常运营。在工作小组及临桂法院的斡旋下,首先说服业主、建筑商达成自救方案:每户业主继续出资几万元,认购车位,以此筹集一笔资金,建筑商再先行垫支部分资金,使烂尾楼栋恢复动工。再次,同时售卖这些楼栋还未售出的房屋。所得销售款先偿还建筑商,且给建筑商的工程款是分批分量、按工程进度分次支付。其次,说服银行这类大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同意采用“还本挂息”的方式接受债务偿还,待房屋销售款支付了工程款等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后,还有剩余的,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后李艳刑满,继续运作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聘请一个销售公司代其销售空余房屋。每次销售的房屋有固定数目,且销售必须到住建局、不动产部门备案,由该两个部门确定最低销售价。销售得到的购房款由临桂法院负责执行监管及支配。
采用以上以司法公信为背书,由法院对问题楼盘进行“执行监管”的新模式,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偿还了建筑商工程款3000多万元,并且在执行程序前就化解了两个案件。从2019年8月开始,销售款已经可以用于陆续归还银行借款。
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象.海德堡”楼盘,也采用由法院对问题楼盘进行“执行监管”的模式,目前已经恢复动工。
2020年3月11日,临桂辖区另一个问题楼盘“碧水山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也将采用法院处理问题楼盘的“执行监管”模式,恢复动工。
典型意义
问题楼盘案件能否圆满解决,直接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等民生问题,对临桂区的营商环境也有较大影响。
临桂法院坚持保障民生和企业发展并重的工作思路,把问题楼盘案件处置纳入临桂区的法治建设大局,在“万象.芭堤雅”、“万象.海德堡”问题楼盘案件处置中,创新工作模式,形成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通过深入调研分析债务形成原因,评估被执行企业复苏发展前景;另一方面从法院强制执行上谨慎把关,采取“放水养鱼”的思路,寻找战略投资人垫资复工,通过建一部分,售一部分,逐步偿还债务,既依法保障胜诉债权,又能盘活企业。在问题楼盘案件处置新模式推动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司法为民解民忧伤,百名业主18年“维权路”终结——众业主与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
摘要:2003年起,400余名购房人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内容协助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致使购房业主买房后因缺少材料迟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巧妙运用协调手段,积极寻求破局思路,多次与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沟通,并多次召集业主代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同时针对申请执行标的的不同对上百起执行案件进行分类,对涉及到契税、办证、安装水电表等内容进行详细划分,最终梳理出明确的执行策略,协助业主完成办证事宜,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简要案情
2003年至2004年,共400余户业主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业主缴纳购房款、维修基金、办证费、水电基础设施费等费用后,由出卖人即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2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便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在业主按期交付各项费用后,作为出卖人的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报送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400余户业主从2003年起至2021年18年的时间内始终无法为自己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018年,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从2004年开始,由于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陆续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安装独立水电表,退回先前业主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但由于当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尚未成熟,且该公司已进入经营困难,部分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起系列案高度重视,始终保持对被执行人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调查,加上陆续有业主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办证问题,案件的牵扯到的业主也越来越多,造成一定程度的恶劣影响。对此,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面与阳朔县不动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和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协商办证事宜,一面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整理好业主办证需要的材料。到2021年下半年,被执行人已经初步整理好业主办证的各项材料,并按要求移交到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审查。在多方协作之下,执行局完成了初步的材料审核工作,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也表示愿意为业主办证开辟绿色通道,只要材料能够按时移交,就能按规定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证的条件已经成熟。
从2021年9月份开始,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便开始陆续将业主的办证材料移交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经过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业主均已得到该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至此,业主苦等18年的不动产权证书终于办理完成,案件得以执结。为此,2022年12月1日,业主代表向阳朔县人民法院赠送“心系百姓、执法公正”“公正执法、公道人心”两面锦旗表示感谢。考虑到400余户业主中只有部分诉至法院并要求强制执行,仍有大量业主尚未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续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沿用总结出的执行手段,为之后申请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做法及成效
(一)采取做法
1.与多个部门协调沟通,化解繁琐程序
由于先前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办证所需材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加上距离合同规定的移交材料期限已经过去近十八年之久,业主难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此,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此与阳朔县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协调办证事宜,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一步步拆解办证所需程序和材料并制作详细清单,根据清单要求更名后的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按时提交材料交由执行局保管核对,待执行局核对完毕后按照起诉的业主名单逐一与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对接,协助业主办理不动产权等级,将繁杂的程序分解为简单的材料核对和材料移交,最终完成好办证事宜。在办证过程中,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化解办证过程中的各项难题,给执行局办案人员提供了很大的助力,最终这起系列案能够执结,不仅是执行局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其他政府部门的配合与协助。
2.对业主诉求进行分类,制作人员名单,逐案化解执行难题
虽然大部分业主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均大同小异,但进入诉讼阶段后不同业主的诉求却有较大差异,涉及追回款项、办理产权证书、退还费用、安装一户一表水电等不同的诉求。对此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收案阶段就按照业主诉求的不同进行详细分类,对大部分业主都提及的主要诉求,逐个进行处理。对有明确资金数额的诉求,执行局尽力查询财产线索,在穷尽执行手段之后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无法执行到位的原因,争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求,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详细的当事人办证材料,移交执行局进行核对后再送交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对安装独立水电表的要求,阳朔县人民法院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部门进行协调,向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明确安装独立水电表需要的费用及材料并向各位业主解释。由于安装水电表需要全楼层业主一致同意,权衡利弊之下,大部分业主均表示同意法院的执行方案,优先处理办证事宜,后续再安装独立水电表。通过逐案分类列表的方式,不仅在繁杂的诉求中明确了首要的执行任务,同时也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得各团队的办案人员能够集中力量处理当事人较为迫切的办证问题,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使得案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执结。
3.确定明确的执行步骤,为后续案件提供经验借鉴
在执行过程中,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注重总结执行办案经验,对此类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系列案进行梳理和总结。执行团队在案件结案后,依旧保留在执行过程中遗留的人员名单、诉求清单、材料清单、会议记录等材料并形成单独的案件台账。考虑到目前400余户业主中仅有部分业主提起诉讼并进入执行流程,后续仍有大量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局将总结的办案流程和经验尽可能留存下来,以便后续其他执行团队接手这类型案件时能够有所借鉴。
(二)取得成效和意义
1.为众多业主解决困扰多年的办证难题,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截止到2022年6月,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为上百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时隔十八年,业主们终于拿到自己心心念念的不动产权证书,欣喜之余也对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报以极大的肯定。2021年12月1日,业主代表向阳朔县人民法院赠送“心系百姓、执法公正”、“公正执法、公道人心”两面锦旗表示感谢。本次系列案的执结同时也得到了阳朔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上取得了极大的反响,使得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常态化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中,该起系列案的执结可以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竭力解决人民群众急心事、难心事、纠心事一系列工作的一个缩影。
2.化解多年积案,为日后的执行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该起系列案已经沉寂多年,其中很大一部分业主从2004年起便申请执行,案件经手了数个执行团队,最终才得到圆满化解,同时也为后续其他执行团队的接受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阳朔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也注重总结办案经验,形成案件台账,尤其是总结与当事人、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的办案经验。同时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和分类过程中留存下来的分类标准,人员诉求清单和材料清单保存下来,尽可能体现在案卷中,后续的办案人员在翻阅相关案卷的卷宗过程中便可以掌握大概的办案过程。考虑到后续仍会有大量业主通过诉讼手段处理办证问题,这些案件材料的留存无疑会给后续接受的执行团队提供宝贵的执行经验。
3.鼓励了执行人员的办案士气,提升了执行工作质效
本起系列案的执结极大地鼓舞了办案人员的士气,参与到本起系列案执行的办案人员耗费近半年的时间完成累计数十起执行案件的执结,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感谢,同时也让参与办案的人员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感。同时本次系列案涉及的案件标的较大,案情较为复杂,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得以执结,对阳朔法院各项执行质效考核指标也有较大帮助,尤其是执行案件执结率有了较大提升。案件的顺利完结给办案团队极大的信心,破除了畏难心理,相信以后面对同类型案件,执行人员也会更加得心应手,充满自信。
案例一:张某诉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因与A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A公司名下资产价值人民币10000万元。该保全案件交由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经过
执行部门依法冻结了A公司四个银行账户2817.86万元,同时查封其名下110套住宅(总面积12728.86平方米)。该案原本打算以保全完毕结案。后经本院营商环境工作室转交信访件,被申请人反映,因紧急支付农民工工资需要,请求立即解除三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2505万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民生优先、文明善意执行的理念,执行部门在征得审判部门的同意后,准许被申请人用19个尚未销售的商铺作为置换条件,执行部门变通保全方式,解除了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办理了置换查封,方便被申请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后被申请人又因销售房产回笼资金需要,再次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为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确保对销售资金控制的前提下,并根据审判部门对工程造价的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保全措施,先后制作三十二份执行裁定书,十余次到开户银行和住建部门为A公司办理110套房产、19个商铺的解除查封和置换冻结手续,共冻结销售款项4400万元,在不影响房地产企业正常销售房产的情况下,办理完毕保全事项。
典型意义
该案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受疫情和社会经济下行的影响,房地产企业涉诉案件大幅增加。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致使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时,应当慎用查封、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本案若就案办案,直接冻结房地产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即完成保全事项,将造成房地产企业基本账户经过一审、二审程序长时间无法使用,现金流断裂,从而引发更多的农民工讨薪、购房户维权等不稳定事件,甚至造成房地产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边缘。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财产保全方式,在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的前提下,采用不动产置换银行存款、用冻结房款置换销售房产的方式,准许作为被申请人的房地产公司分批分次销售房产,执行部门不怕工作繁琐,逐个办理冻结、解封销售手续,为陷入诉讼困境的民营企业释放更多资金活力,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权。该案例同时被桂林市评为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之一。
案例二:法官灵活执行涉金融案件促双赢
很多涉金融案件,往往关系到民营企业及中小投资者的生死存亡,在执行中,法官如何用活用足法律政策,高效执行,即要维护金钱机构的资金安全,又能保护民营企业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是经常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难题。
基本案情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申请执行唐某、全州县某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借款本金49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州县某水电站以其抵押的动产对唐某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提供担保。
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以放款手续存在瑕疵为由,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主办法官经对涉案抵押水电站现场走访、勘察,了解到该水电站为水源好、资源利用率高、效应稳定,该电站股东皆有意继续经营。掌握这一情况后,主办法官多次与唐某沟通,释法明理,最终打消其抵触、拖延执行的念头,促其主动召开电站股东会议,配合法院执行。
典型意义
此类有抵押财产的常规执行措施是进入拍卖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常规的网络拍卖最快也要近两个月时间,能不能有更好的解决办法?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办法官在调查该电站并无其他欠债的情况下,多次现被执行人唐某及水电站负责人进行沟通,为其出点子、想法子,力争缩短执行时间、减少执行成本。经过多番努力,最终经水电站内部协商,采取内部股权作价转让的方式成功执结该案。
2019年12月27日该案执行完毕,实际到位金额5874090 元。该案的顺利执结,即维护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又保护了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
案例三:涉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典型案例
摘要: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停止运营,荔浦法院通过执行行为为604名员工追回欠薪673.6909万元,并成功执结1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到位金额1607.699万元;执结工伤保险待遇案件21件,执行到位金额210.7209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营运资金出现问题,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无力支付。后经过荔浦法院调解及劳动争议仲裁,600余名工人在调解书及裁决书生效后分三批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荔浦市人民法院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加班加点,短时间内完成626件涉及民工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及缴纳社保案件的全部立案审查工作,均立案执行。
另外,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涉及普通债权及经济补偿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达43件,该系列案总数为669件,共计执行标的额达4186.3515万元。公司停运后,法定代表人对清偿债务及相关善后事宜一概不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是否有人竞买,各种问题综合叠加导致执行困难重重。经研究,荔浦法院成立涉纸厂案件办案团队,制定了多套执行方案予以应对,力求在最短时间内打好这场执行攻坚战。
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工作重心放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依法变现上。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及各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荔浦法院完善好机械设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挂网拍卖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机械设。在经过132次激烈竞价后,最终以3701.2万元的价格成交,超出起拍价2056万元,溢价率达到125%。拍卖所得款项汇入案款专用账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600余名申请执行人陆续从荔浦法院顺利办理领款手续。至此,该涉及民生的系列案件得以圆满执结。600余名员工的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及缴纳社保费共计2492.1108万元也全部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标的大,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财产构成复杂,变现难度大。执行法院依法实施执行行为,执行程序有条不紊,做到了规范、文明执法,执行效果良好。
案例四:案外人丁颖与申请执行人蒋波、被执行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万和分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例摘要
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保护房屋购买者的物权期待权,中止了标的物的执行。同时,为一揽子解决纠纷,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装修使标的物增值部分的补偿事宜,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提高了执行效率,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
简要案情
案外人丁颖与被申请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F-2000-0171】。双方约定,案外人购买被执行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开发的灵川县灵川镇禾加铺村委、莫家村委“桂林市城北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万和国际)”1幢1单元1层1-1-93号商铺,购买总价格为556147元,交付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开具了556147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5年1月19日,原灵川县房产管理局在上述合同上加盖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章”。2019年4月30日,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将上述商铺登记于被执行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另查明:2018年4月24日案外人与桂林市金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案外人委托桂林市金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案涉商铺,委托管理的期限为5年,即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桂0323执保12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5月12日查封了上述商铺。案外人丁颖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购买上述商铺,本院对该商铺的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本院中止上述商铺的拍卖并解除上述不动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根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在裁定生效后解除了涉案标的查封。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装修装饰涉案标的物使其增值的部分要求申请执行人予以补偿,本院主办法官查清事实后积极协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也不另行起诉要求案外人赔偿或补偿装修价值。至此,该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灵川县神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标的物能否执行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本院(2020)桂0323执保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案涉商铺,案外人作为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2014年9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在本院查封之前就签订了买卖合同;从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看,其已支付完全部价款且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未办理产权证并非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另,2018年4月24日案外人与桂林市金运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视为案外人自2018年4月24日开始实际占有管理了案涉商铺。案外人现请求本院解除案涉房屋查封及中止拍卖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从而支持了案外人的请求。在执行办案中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房产在审查时,根据案外人的请求选择适用保护购买人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生存权的法律规定,依法做出裁定,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树立了正解的导向,保护了购买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提高执行效率,对于申请执行人根据事实依法提出的诉求积极协商,在一案中解决了两个法律关系问题,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新思路。
案例五:临桂法院创新“执行监管”模式 问题楼盘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一)桂林东方万象投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楼盘“万象.芭堤雅”)
临桂法院处理的涉及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列案原先共计20件。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为“万象.芭堤雅”,涉案标的为本金10018.73万元。2017年7月11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一批系列案共174件,涉案标的本金为7612.40万元。后象山法院撤回了该批案件。目前东方万象投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无法运营,法定代表人李艳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刑满释放。
(二)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楼盘“海德堡”)
该公司在临桂法院原有265件案件,申请标的达4343.13万元, 2017年7月11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白崇辉、蔡建琼等系列案174件,总涉案标的7612.399万元。后临桂法院认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在与象山法院协商后,象山法院撤回了这批案件。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临桂新区秧十八路的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海德堡楼盘没有实际建筑起楼房,仅挖了地基的大坑,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便已资不抵债,海德堡成为了问题楼盘。
案例要点
在处理芭堤雅小区案件时,比较特殊的是,在区委区政府等部门协调下,探索出执行监管自救模式。
当时芭堤雅楼盘的8、9、10栋烂尾,而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正在服刑,公司已资不抵债,无法正常运营。在临桂区问题楼盘工作小组及临桂法院的斡旋下,先说服业主、建筑商达成了初步自救方案:业主们每户继续出资几万元,认购车位,筹到一笔资金,再加上建筑商先行垫支的部分,使8、9、10栋恢复动工。然后再使用8、9、10栋还未售出的房屋的销售款偿还建筑商。并且支付给建筑商的工程款是分批分量的,按工程进度分次给钱。对于几大银行这类大债权人或抵押权人,说服其同意采用“还本挂息”的方式接受债务偿还,等到工程结束后,销售款支付了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后,还有剩余的,才作为利息由几大银行分配。后李艳刑满,继续运作公司,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聘请一个销售公司代其销售空余房屋。每次只能销售固定数目的房屋,销售必须到住建局、不动产部门备案,且由这两个部门定最低销售价。销售得到的购房款由临桂法院负责保管及支配。
目前通过府院联动的自救行动的运作,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偿还了建筑商工程款,并且在执行程序前化解两个案件。从2019年8月开始,销售款已经可以用于陆续归还银行借款。未再出现农民工讨薪等不稳定因素。目前该楼盘已经偿还款项3500多万元。
临桂法院原先有意向将“海德堡”楼盘案件转向破产程序处理,但推进缓慢。后沿用前述“芭堤雅”自救模式,万象海德堡楼盘(已更名“那山那水”项目)也恢复了动工,目前楼盘继续盘活中,已偿还债务2000多万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临桂新区涉房案件逐年递增,问题楼盘案件的层出不穷,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临桂新区社会的平安稳定。为此,临桂法院在 “优化营商环境”活动中,始终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依靠区委、区政府这一坚强的后盾,以司法公信为背书,创新问题楼盘“执行监管”新模式,努力打造妥处群体性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法治“和谐人居”新品牌,不仅让建设企业绝处逢生,还让上千名购房户等来了新房,为临桂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执行监管”模式典型案例为万象.芭堤雅、万象.海德堡楼盘,具体经验做法有:
在处理临桂区问题楼盘案件时,临桂区委高度重视,牵头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的问题楼盘案件工作组,工作组下设每个问题楼盘的专门工作小组。而芭堤雅楼盘工作组的工作思路便是采用业主“自救”模式,并由法院对问题楼盘进行“执行监管”。
当时芭堤雅楼盘烂尾,而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正在服刑,公司已资不抵债,无法正常运营。在工作小组及临桂法院的斡旋下,首先说服业主、建筑商达成自救方案:每户业主继续出资几万元,认购车位,以此筹集一笔资金,建筑商再先行垫支部分资金,使烂尾楼栋恢复动工。再次,同时售卖这些楼栋还未售出的房屋。所得销售款先偿还建筑商,且给建筑商的工程款是分批分量、按工程进度分次支付。其次,说服银行这类大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同意采用“还本挂息”的方式接受债务偿还,待房屋销售款支付了工程款等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后,还有剩余的,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后李艳刑满,继续运作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聘请一个销售公司代其销售空余房屋。每次销售的房屋有固定数目,且销售必须到住建局、不动产部门备案,由该两个部门确定最低销售价。销售得到的购房款由临桂法院负责执行监管及支配。
采用以上以司法公信为背书,由法院对问题楼盘进行“执行监管”的新模式,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偿还了建筑商工程款3000多万元,并且在执行程序前就化解了两个案件。从2019年8月开始,销售款已经可以用于陆续归还银行借款。
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象.海德堡”楼盘,也采用由法院对问题楼盘进行“执行监管”的模式,目前已经恢复动工。
2020年3月11日,临桂辖区另一个问题楼盘“碧水山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也将采用法院处理问题楼盘的“执行监管”模式,恢复动工。
典型意义
问题楼盘案件能否圆满解决,直接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等民生问题,对临桂区的营商环境也有较大影响。
临桂法院坚持保障民生和企业发展并重的工作思路,把问题楼盘案件处置纳入临桂区的法治建设大局,在“万象.芭堤雅”、“万象.海德堡”问题楼盘案件处置中,创新工作模式,形成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通过深入调研分析债务形成原因,评估被执行企业复苏发展前景;另一方面从法院强制执行上谨慎把关,采取“放水养鱼”的思路,寻找战略投资人垫资复工,通过建一部分,售一部分,逐步偿还债务,既依法保障胜诉债权,又能盘活企业。在问题楼盘案件处置新模式推动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司法为民解民忧伤,百名业主18年“维权路”终结——众业主与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
摘要:2003年起,400余名购房人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内容协助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致使购房业主买房后因缺少材料迟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巧妙运用协调手段,积极寻求破局思路,多次与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沟通,并多次召集业主代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同时针对申请执行标的的不同对上百起执行案件进行分类,对涉及到契税、办证、安装水电表等内容进行详细划分,最终梳理出明确的执行策略,协助业主完成办证事宜,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简要案情
2003年至2004年,共400余户业主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业主缴纳购房款、维修基金、办证费、水电基础设施费等费用后,由出卖人即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2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便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在业主按期交付各项费用后,作为出卖人的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报送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400余户业主从2003年起至2021年18年的时间内始终无法为自己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018年,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从2004年开始,由于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陆续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安装独立水电表,退回先前业主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但由于当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尚未成熟,且该公司已进入经营困难,部分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起系列案高度重视,始终保持对被执行人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调查,加上陆续有业主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办证问题,案件的牵扯到的业主也越来越多,造成一定程度的恶劣影响。对此,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面与阳朔县不动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和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协商办证事宜,一面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整理好业主办证需要的材料。到2021年下半年,被执行人已经初步整理好业主办证的各项材料,并按要求移交到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审查。在多方协作之下,执行局完成了初步的材料审核工作,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也表示愿意为业主办证开辟绿色通道,只要材料能够按时移交,就能按规定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证的条件已经成熟。
从2021年9月份开始,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便开始陆续将业主的办证材料移交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经过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业主均已得到该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至此,业主苦等18年的不动产权证书终于办理完成,案件得以执结。为此,2022年12月1日,业主代表向阳朔县人民法院赠送“心系百姓、执法公正”“公正执法、公道人心”两面锦旗表示感谢。考虑到400余户业主中只有部分诉至法院并要求强制执行,仍有大量业主尚未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续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沿用总结出的执行手段,为之后申请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做法及成效
(一)采取做法
1.与多个部门协调沟通,化解繁琐程序
由于先前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办证所需材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加上距离合同规定的移交材料期限已经过去近十八年之久,业主难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此,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此与阳朔县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协调办证事宜,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一步步拆解办证所需程序和材料并制作详细清单,根据清单要求更名后的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按时提交材料交由执行局保管核对,待执行局核对完毕后按照起诉的业主名单逐一与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对接,协助业主办理不动产权等级,将繁杂的程序分解为简单的材料核对和材料移交,最终完成好办证事宜。在办证过程中,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化解办证过程中的各项难题,给执行局办案人员提供了很大的助力,最终这起系列案能够执结,不仅是执行局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其他政府部门的配合与协助。
2.对业主诉求进行分类,制作人员名单,逐案化解执行难题
虽然大部分业主与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均大同小异,但进入诉讼阶段后不同业主的诉求却有较大差异,涉及追回款项、办理产权证书、退还费用、安装一户一表水电等不同的诉求。对此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收案阶段就按照业主诉求的不同进行详细分类,对大部分业主都提及的主要诉求,逐个进行处理。对有明确资金数额的诉求,执行局尽力查询财产线索,在穷尽执行手段之后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无法执行到位的原因,争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求,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详细的当事人办证材料,移交执行局进行核对后再送交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对安装独立水电表的要求,阳朔县人民法院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部门进行协调,向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明确安装独立水电表需要的费用及材料并向各位业主解释。由于安装水电表需要全楼层业主一致同意,权衡利弊之下,大部分业主均表示同意法院的执行方案,优先处理办证事宜,后续再安装独立水电表。通过逐案分类列表的方式,不仅在繁杂的诉求中明确了首要的执行任务,同时也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得各团队的办案人员能够集中力量处理当事人较为迫切的办证问题,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使得案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执结。
3.确定明确的执行步骤,为后续案件提供经验借鉴
在执行过程中,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注重总结执行办案经验,对此类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系列案进行梳理和总结。执行团队在案件结案后,依旧保留在执行过程中遗留的人员名单、诉求清单、材料清单、会议记录等材料并形成单独的案件台账。考虑到目前400余户业主中仅有部分业主提起诉讼并进入执行流程,后续仍有大量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局将总结的办案流程和经验尽可能留存下来,以便后续其他执行团队接手这类型案件时能够有所借鉴。
(二)取得成效和意义
1.为众多业主解决困扰多年的办证难题,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截止到2022年6月,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为上百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时隔十八年,业主们终于拿到自己心心念念的不动产权证书,欣喜之余也对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报以极大的肯定。2021年12月1日,业主代表向阳朔县人民法院赠送“心系百姓、执法公正”、“公正执法、公道人心”两面锦旗表示感谢。本次系列案的执结同时也得到了阳朔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上取得了极大的反响,使得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常态化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中,该起系列案的执结可以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阳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竭力解决人民群众急心事、难心事、纠心事一系列工作的一个缩影。
2.化解多年积案,为日后的执行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该起系列案已经沉寂多年,其中很大一部分业主从2004年起便申请执行,案件经手了数个执行团队,最终才得到圆满化解,同时也为后续其他执行团队的接受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阳朔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也注重总结办案经验,形成案件台账,尤其是总结与当事人、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的办案经验。同时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和分类过程中留存下来的分类标准,人员诉求清单和材料清单保存下来,尽可能体现在案卷中,后续的办案人员在翻阅相关案卷的卷宗过程中便可以掌握大概的办案过程。考虑到后续仍会有大量业主通过诉讼手段处理办证问题,这些案件材料的留存无疑会给后续接受的执行团队提供宝贵的执行经验。
3.鼓励了执行人员的办案士气,提升了执行工作质效
本起系列案的执结极大地鼓舞了办案人员的士气,参与到本起系列案执行的办案人员耗费近半年的时间完成累计数十起执行案件的执结,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感谢,同时也让参与办案的人员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感。同时本次系列案涉及的案件标的较大,案情较为复杂,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得以执结,对阳朔法院各项执行质效考核指标也有较大帮助,尤其是执行案件执结率有了较大提升。案件的顺利完结给办案团队极大的信心,破除了畏难心理,相信以后面对同类型案件,执行人员也会更加得心应手,充满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