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山东常林集团作为一家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自2015年起陷入经营危机,诉讼危机、管理危机等随之而来。人民法院主动介入,提出通过司法程序清算缺乏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重整拥有核心技术、具备发展潜力的主营板块。一年的时间,在完全不依赖政府输血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了企业危机,分板块进行了合并重整。新的投资人全面接管企业后当年即实现利税3000余万元。该案重整程序中的独特做法为同类企业的司法处置提供了有益借鉴。
基本案情
山东常林集团作为全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手扶拖拉机生产制造商,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在高端液压核心技术方面实现行业突破,打破国外垄断。其拥有工程机械、高端液压、高精度铸造、农业机械四大核心业务板块,同时涉足房地产开发销售、工业与民用建筑、化肥加工生产与销售、酒店、温泉等多个领域。
常林集团的破产是山东省临沂市有史以来第一大破产案,也是2017年山东省第三大破产案。由于盲目扩张导致战略投资失衡,加之市场行情低迷,银行收紧贷款,常林集团资金链断裂,经营业务陷入停滞。自2015年起,当地党委政府通过封闭贷款、国企重组、债务重组、封闭运营等多种方式对常林集团进行扶持,均未取得明显效果。
截止2017年7月,常林集团及关联公司共有1500余家债权人,债权申报金额近200亿元,涉及职工5000余名,且各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行为系因常林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整体利益而进行,各公司利益相互输送、转移,存在巨额多重贷款互保关系,丧失了对各自的经营权和意志控制力,从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明确区分,债权债务相互交叉且界限模糊,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审理情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裁定受理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和14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公开选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主导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处置非核心资产恢复企业经营、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经营、切割经营板块分别招募投资人等方式,用短短一年的时间使企业成功渡过危机。2018年8月24日临沭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常林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破产程序终止。
(一)法院主导重整程序,引领管理人开展工作
常林集团作为当地的纳税大户,也是5000余个家庭的收入来源。在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各种方式救济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主动介入,全面了解企业重整价值、破产风险等情况,建议启动破产程序进行司法处置,并力促各级党委、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达成共识,充分酝酿成熟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在裁定受理后第一时间分别召开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通报情况、释明政策,统一认识,为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后续程序推进中一直发挥程序主导作用,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引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并最终促成了企业重整。
(二)处置非核心资产,快速恢复企业经营
法院受理常林集团等十九家公司破产申请前,公司90%的业务已经停止。为保持企业重整价值的存续,保护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法院、管理人一方面通过临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逐级协调资产解封,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处置非核心资产、争取金融债权人的支持等手段举全力为企业融资一个多亿,解决经营方面的燃眉之急。重整程序启动不到2个月的时间,60%的经营业务得到了恢复,80%的职工回到工作岗位。同时,通过针对性提薪,调整技术人员激励机制等,企业高端技术人才流失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技术人才出现回流。
(三)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涤除互保债务
与其他关联公司破产案相比,常林集团等19家公司之间的资产混同尤为严重,资产的权属证书所载明的权利人、实际使用人、实际出资人均为不同主体。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后,该院对破产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关联方担保全部涤除,合并重整后的债务总额由200亿元降至70亿元,涤除关联方应收应付23亿元,关联方担保97.9亿元,在总资产不变的情况下极大降低负债,从而降低了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提高了重整成功率。常林集团等19家公司合并重整后,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企施策,综合采取重整、清算的差异化处理方案,建立识别机制,以关联企业是否具有再生能力作为判断重整或者清算的条件,最终实现不同类型企业的依法救治或有序退出。
(四)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经营,提振投资人信心
为提升意向投资人投资意愿,本案中委托意向投资人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常林集团核心板块提前介入管理经营。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助重整期间的委托管理经营,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并完成产、供、销、储、技术、质量等运营方案搭建,调整薪酬分配模式和激励方案;完善流程和授权,规范财务核算,完善线上和线下流程的有序对接。重整期间新老团队高度融合,职工队伍稳定。通过提前介入经营,提振了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常林集团的投资信心,最终实现投资目的。
(五)切割经营板块,分别招募投资人
常林集团资产复杂,总量庞大。若要求一个投资人整体接盘,将面临重整资金要求高、市场风险大、跨行业经营能力缺乏等问题,投资谈判陷入僵局。法院提出将常林集团分类整合成工程机械、房地产开发、生态肥业、建筑工程、生物科技五大板块,并分别招募投资人。在合并破产下,根据投资人投资意向制定差异化资产处置方案,将投资人无投资意向的资产另行处置,或通过资产归位的方式划转至其他关联破产企业,由其他投资人接盘重整,拓展了资产处置空间,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最大程度提升了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和企业资产价值,最终使19家企业均招募到了投资人,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典型意义
(一)科学厘定法院、政府和管理人职责
在常林集团破产重整案中,从破产程序之初,法院就是主导者,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走向起决定作用,指导并监督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利用好政府资源,帮助政府发挥好后台支持作用。政府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履职,提供好政策保障,履行好行政审批、社会保障与救济、保持社会面稳定等行政职能,统筹好各方资源,做到既不扩权,又不越权。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重整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要建立管理人评价制度,管理人报酬与重整是否成功和重整效果等挂钩,最大限度发挥管理人的作用。
(二)市场化运作,避免对行政资源的过度依赖
常林破产重整完全是市场化的路子。选任管理人打破了区域壁垒,在全国范围内招募拥有优秀团队、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并最终采用了联合管理人的模式,管理人中既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师事务所,又有破产清算事务公司,避免了由单一主体担任管理人带来的角度单一、方式固化问题。恢复企业经营依靠的是解除司法保全、处置非核心资产、引入金融贷款、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等方法,而不是由政府承担企业重整的商业风险。投资人的引入不是靠行政命令强制接盘,而是通过恢复企业经营,以司法程序保住核心技术和核心员工,从而保住了企业完整的生产链条和重整价值,并通过市场来配给资本和股东,以竞争性谈判方式最终确定了投资人。
(三)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与分板块重整并行
企业合并重整是19家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合并,并对互保债务等进行了涤除,厘清了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降低了企业总负债,有效解决了不同公司间管理混同、资产混同、财务混同、债务互保、不可分割的问题。分板块重整是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本的选择,对19家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分类整合,将经营业务相近、关联关系密切的公司进行合并打包,分别招募投资人,降低投资人投资压力和经营风险,提高重整成功率。既符合市场和资本的选择,又符合投资人和股东的选择,尊重了市场规律,尊重了股东和资本的选择,尊重了行业发展的未来预期。
(四)分板块重整后债务承担与资产匹配应按比例分担
合并重整后,对所有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由19个变成了1个,不同公司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应是均等的。由于各公司间的资产混同、债务混同、互联互保全、资金拆借等,导致其各自的资产和负债均是不真实的,在切块匹配资产和债务时,要按照每个板块所评估的资产的价值在集团总资产中的比例来匹配相应债务,以实现不同公司间资产、负债的均衡。同时,为避免投资人接盘后发生彼此牵连问题,有效切断不同板块间的连带还款责任,对于重整计划未涉及的其他债务,同样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比例匹配,最大程度确保企业重整成功。
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思考
(一)《破产法》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未明确由保全法院解除还是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解除,造成破产受理法院下级协调上级、省内协调省外的窘境,给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带来了较大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建议明确“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效力止于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自始无效。”
(二)对集团公司项下的其他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常林集团及其子公司30多家,本次进入破产程序的19家。审理中,发现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子公司与19家公司也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下一步也将进入破产程序,有的进行清算,有的可能重整。鉴于已经受理的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财产已进行分配。基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对于下一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相关债权人与本次重整债权人应待遇均等,有权依照本次重整计划参与分配。
(三)如何保证股权顺利让渡给投资人
重整程序在让公司起死回生的同时,也放大了原股东对公司股权的期待价值,增加了股权让渡的难度。审理中发现持有公司股权的高管,大多都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鉴于公司经营破产股东存在经营管理的过错责任,建议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其权益进行调整,用公开的司法拍卖方式,附竞买条件地出售其持有的股权,达到既顺利实现股权让渡,又增加破产收益的双重效果,让投资人顺利接盘。
引言
山东常林集团作为一家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自2015年起陷入经营危机,诉讼危机、管理危机等随之而来。人民法院主动介入,提出通过司法程序清算缺乏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重整拥有核心技术、具备发展潜力的主营板块。一年的时间,在完全不依赖政府输血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了企业危机,分板块进行了合并重整。新的投资人全面接管企业后当年即实现利税3000余万元。该案重整程序中的独特做法为同类企业的司法处置提供了有益借鉴。
基本案情
山东常林集团作为全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手扶拖拉机生产制造商,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在高端液压核心技术方面实现行业突破,打破国外垄断。其拥有工程机械、高端液压、高精度铸造、农业机械四大核心业务板块,同时涉足房地产开发销售、工业与民用建筑、化肥加工生产与销售、酒店、温泉等多个领域。
常林集团的破产是山东省临沂市有史以来第一大破产案,也是2017年山东省第三大破产案。由于盲目扩张导致战略投资失衡,加之市场行情低迷,银行收紧贷款,常林集团资金链断裂,经营业务陷入停滞。自2015年起,当地党委政府通过封闭贷款、国企重组、债务重组、封闭运营等多种方式对常林集团进行扶持,均未取得明显效果。
截止2017年7月,常林集团及关联公司共有1500余家债权人,债权申报金额近200亿元,涉及职工5000余名,且各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行为系因常林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整体利益而进行,各公司利益相互输送、转移,存在巨额多重贷款互保关系,丧失了对各自的经营权和意志控制力,从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明确区分,债权债务相互交叉且界限模糊,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审理情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裁定受理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和14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公开选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主导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处置非核心资产恢复企业经营、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经营、切割经营板块分别招募投资人等方式,用短短一年的时间使企业成功渡过危机。2018年8月24日临沭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常林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破产程序终止。
(一)法院主导重整程序,引领管理人开展工作
常林集团作为当地的纳税大户,也是5000余个家庭的收入来源。在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各种方式救济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主动介入,全面了解企业重整价值、破产风险等情况,建议启动破产程序进行司法处置,并力促各级党委、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达成共识,充分酝酿成熟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在裁定受理后第一时间分别召开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通报情况、释明政策,统一认识,为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后续程序推进中一直发挥程序主导作用,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引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并最终促成了企业重整。
(二)处置非核心资产,快速恢复企业经营
法院受理常林集团等十九家公司破产申请前,公司90%的业务已经停止。为保持企业重整价值的存续,保护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法院、管理人一方面通过临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逐级协调资产解封,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处置非核心资产、争取金融债权人的支持等手段举全力为企业融资一个多亿,解决经营方面的燃眉之急。重整程序启动不到2个月的时间,60%的经营业务得到了恢复,80%的职工回到工作岗位。同时,通过针对性提薪,调整技术人员激励机制等,企业高端技术人才流失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技术人才出现回流。
(三)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涤除互保债务
与其他关联公司破产案相比,常林集团等19家公司之间的资产混同尤为严重,资产的权属证书所载明的权利人、实际使用人、实际出资人均为不同主体。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后,该院对破产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关联方担保全部涤除,合并重整后的债务总额由200亿元降至70亿元,涤除关联方应收应付23亿元,关联方担保97.9亿元,在总资产不变的情况下极大降低负债,从而降低了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提高了重整成功率。常林集团等19家公司合并重整后,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企施策,综合采取重整、清算的差异化处理方案,建立识别机制,以关联企业是否具有再生能力作为判断重整或者清算的条件,最终实现不同类型企业的依法救治或有序退出。
(四)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经营,提振投资人信心
为提升意向投资人投资意愿,本案中委托意向投资人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常林集团核心板块提前介入管理经营。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助重整期间的委托管理经营,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并完成产、供、销、储、技术、质量等运营方案搭建,调整薪酬分配模式和激励方案;完善流程和授权,规范财务核算,完善线上和线下流程的有序对接。重整期间新老团队高度融合,职工队伍稳定。通过提前介入经营,提振了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常林集团的投资信心,最终实现投资目的。
(五)切割经营板块,分别招募投资人
常林集团资产复杂,总量庞大。若要求一个投资人整体接盘,将面临重整资金要求高、市场风险大、跨行业经营能力缺乏等问题,投资谈判陷入僵局。法院提出将常林集团分类整合成工程机械、房地产开发、生态肥业、建筑工程、生物科技五大板块,并分别招募投资人。在合并破产下,根据投资人投资意向制定差异化资产处置方案,将投资人无投资意向的资产另行处置,或通过资产归位的方式划转至其他关联破产企业,由其他投资人接盘重整,拓展了资产处置空间,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最大程度提升了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和企业资产价值,最终使19家企业均招募到了投资人,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典型意义
(一)科学厘定法院、政府和管理人职责
在常林集团破产重整案中,从破产程序之初,法院就是主导者,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走向起决定作用,指导并监督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利用好政府资源,帮助政府发挥好后台支持作用。政府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履职,提供好政策保障,履行好行政审批、社会保障与救济、保持社会面稳定等行政职能,统筹好各方资源,做到既不扩权,又不越权。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重整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要建立管理人评价制度,管理人报酬与重整是否成功和重整效果等挂钩,最大限度发挥管理人的作用。
(二)市场化运作,避免对行政资源的过度依赖
常林破产重整完全是市场化的路子。选任管理人打破了区域壁垒,在全国范围内招募拥有优秀团队、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并最终采用了联合管理人的模式,管理人中既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师事务所,又有破产清算事务公司,避免了由单一主体担任管理人带来的角度单一、方式固化问题。恢复企业经营依靠的是解除司法保全、处置非核心资产、引入金融贷款、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等方法,而不是由政府承担企业重整的商业风险。投资人的引入不是靠行政命令强制接盘,而是通过恢复企业经营,以司法程序保住核心技术和核心员工,从而保住了企业完整的生产链条和重整价值,并通过市场来配给资本和股东,以竞争性谈判方式最终确定了投资人。
(三)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与分板块重整并行
企业合并重整是19家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合并,并对互保债务等进行了涤除,厘清了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降低了企业总负债,有效解决了不同公司间管理混同、资产混同、财务混同、债务互保、不可分割的问题。分板块重整是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本的选择,对19家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分类整合,将经营业务相近、关联关系密切的公司进行合并打包,分别招募投资人,降低投资人投资压力和经营风险,提高重整成功率。既符合市场和资本的选择,又符合投资人和股东的选择,尊重了市场规律,尊重了股东和资本的选择,尊重了行业发展的未来预期。
(四)分板块重整后债务承担与资产匹配应按比例分担
合并重整后,对所有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由19个变成了1个,不同公司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应是均等的。由于各公司间的资产混同、债务混同、互联互保全、资金拆借等,导致其各自的资产和负债均是不真实的,在切块匹配资产和债务时,要按照每个板块所评估的资产的价值在集团总资产中的比例来匹配相应债务,以实现不同公司间资产、负债的均衡。同时,为避免投资人接盘后发生彼此牵连问题,有效切断不同板块间的连带还款责任,对于重整计划未涉及的其他债务,同样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比例匹配,最大程度确保企业重整成功。
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思考
(一)《破产法》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未明确由保全法院解除还是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解除,造成破产受理法院下级协调上级、省内协调省外的窘境,给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带来了较大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建议明确“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效力止于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自始无效。”
(二)对集团公司项下的其他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常林集团及其子公司30多家,本次进入破产程序的19家。审理中,发现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子公司与19家公司也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下一步也将进入破产程序,有的进行清算,有的可能重整。鉴于已经受理的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财产已进行分配。基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对于下一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相关债权人与本次重整债权人应待遇均等,有权依照本次重整计划参与分配。
(三)如何保证股权顺利让渡给投资人
重整程序在让公司起死回生的同时,也放大了原股东对公司股权的期待价值,增加了股权让渡的难度。审理中发现持有公司股权的高管,大多都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鉴于公司经营破产股东存在经营管理的过错责任,建议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其权益进行调整,用公开的司法拍卖方式,附竞买条件地出售其持有的股权,达到既顺利实现股权让渡,又增加破产收益的双重效果,让投资人顺利接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