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齐某,辞职到另一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后,通过邮件等形式,向某公司非法透露重要生产数据,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1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齐某两人获3年有期徒刑,另外两人情节轻微免除刑责。
泄露秘密造成巨额损失
昨天上午,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据介绍,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3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齐某所在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3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81万元;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3年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4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青岛中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延伸
被告人出庭不着“号服”
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链接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全方位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集中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力量,有效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青岛中院经省高院批准自2010年起开展“三合一”试点,将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知识产权庭审理。
——本文载于2015年1月24日《青岛早报》9版
原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齐某,辞职到另一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后,通过邮件等形式,向某公司非法透露重要生产数据,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1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齐某两人获3年有期徒刑,另外两人情节轻微免除刑责。
泄露秘密造成巨额损失
昨天上午,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据介绍,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3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齐某所在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3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81万元;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3年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4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青岛中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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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出庭不着“号服”
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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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全方位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集中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力量,有效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青岛中院经省高院批准自2010年起开展“三合一”试点,将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知识产权庭审理。
——本文载于2015年1月24日《青岛早报》9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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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齐某,辞职到另一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后,通过邮件等形式,向某公司非法透露重要生产数据,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1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齐某两人获3年有期徒刑,另外两人情节轻微免除刑责。
泄露秘密造成巨额损失
昨天上午,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据介绍,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3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齐某所在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3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81万元;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3年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4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青岛中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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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出庭不着“号服”
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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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全方位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集中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力量,有效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青岛中院经省高院批准自2010年起开展“三合一”试点,将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知识产权庭审理。
——本文载于2015年1月24日《青岛早报》9版
原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齐某,辞职到另一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后,通过邮件等形式,向某公司非法透露重要生产数据,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1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齐某两人获3年有期徒刑,另外两人情节轻微免除刑责。
泄露秘密造成巨额损失
昨天上午,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据介绍,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3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齐某所在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3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81万元;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3年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4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青岛中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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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出庭不着“号服”
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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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全方位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集中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力量,有效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青岛中院经省高院批准自2010年起开展“三合一”试点,将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知识产权庭审理。
——本文载于2015年1月24日《青岛早报》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