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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了新情况和新特点,值得我们思考与总结。本文通过对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调研,探讨新形势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今年1-9月,我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29件,审结341件,与去年同期(受理143件、审结114件)相比,收、结案分别增长了340%和199%。

  二、案件的特点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

  造成此类案件剧增的原因主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启动调解程序受到限制,弱化了调解功能。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首先,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启动调解程序,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不主动进行调解;其次,各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期限仅为10天,10天内不能调解结案的,只能终结。规定期限短,导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大部分当事人选择了直接向法院起诉,致使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居高不下。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增多。

  据统计,我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适用财产保全。这是因为根据新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目的、期间受到严格限制,正是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长时间扣留事故车辆的状况。为了保证案件日后的顺利执行,促使原告方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采取财产保全,以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困难,使其合法权益不致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目前,相当数量的机动车交易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涉及买卖、租赁、挂靠、借用,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目前一些案件中保险公司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诉讼主体较为复杂。

  4、依法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率高。

  在审结的案件中,2007年调解结案的占46件,调解率为40.4%;2008年调解结案的占250件,调解率达到73%。由于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无大的争议,焦点仅仅围绕赔偿数额,所以此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可操作性大,当事人易于接受调解,而事实上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得到补偿的比例高于判决。

  三、审判中面临的问题

  1、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分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关系,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方,往往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以及多重买卖、转包行为,常常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

  2、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

  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杜绝随意性。因为大量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强制措施,使得审判工作的风险加大,如果不适当的适用,就会给审判工作带来风险。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应当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规定,依法进行严格的认证、质证过程,才能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作为证据使用。

  4、正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该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方式。这一规定不仅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提供了基本依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责任、特别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提供了依据。

  四、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做法

  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有以下一些做法:

  1、强化宣传。通过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消除各种不法交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议庭。配备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业务精良、善于调解的法官,提前介入进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变卖车辆先予执行等措施,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立、快审、快结,简化了诉讼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

  3、加强调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此类案件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息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对肇事一方要向其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努力为调解创造条件。总之,尽量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缓解案件日后的执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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