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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甲与张某乙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10月育有一女张某丙。早年,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张某丙跟随母亲张某乙共同生活,张某甲承担张某丙抚养费。至张某丙成年为止,张某甲支付了全部抚养费。现张某丙虽已成年,但在青岛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就读,无收入、生活来源,每年仍需大量的学杂及食宿费用。故诉至龙口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甲给付其抚养、教育、生活费5000元。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定,张某丙虽已年满18周岁,但尚在接受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张某甲仍有抚养义务。张某丙还有一年即将高中毕业,故判决张某甲承担张某丙一年的抚养费5000元。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由青岛市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导处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张某丙现就读于该校某专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学生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之后,接受的相当于高中阶段的教育,故本院对张某丙陈述的其现正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张某丙要求张某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张某丙于2013年9月入学,学制三年,将于2016年7月毕业,完成高中教育,故本院仅支持张某丙自起诉至毕业一年的抚养费。张某丙虽为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居住学习,201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8323元,张某甲自认月工资为3200-3300元,张某丙主张的5000元抚养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在张某甲的承受范围之内,故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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