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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法院
龙法〔2016〕53号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管理流程
为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依法设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终本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应为尽为原则。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应当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提高当事人的知晓度,法律文书依法公开。
第四条 节点控制原则。加强节点控制,规范执行行为,降低执行风险。
第二章案件受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案件(行为执行、金钱给付)、财产保全实施案件、诉讼费执行案件、刑事案件财产刑案件、恢复执行案件等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
第六条执行立案材料审查,立案的执行案件由综合庭负责审查,(一)立案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二)当事人身份信息不齐全或不准确的退回立案庭进行核查纠正;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不明确的退回立案庭进行补充;
执行实施案件期限从材料完备起计算。
第七条给付案件的执行,案件接受后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以下工作:(一)在系统内制作执行通知书;(二)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被执行人证券、股权投资、车辆、存款查控;(三)案件结果反馈或提示未反馈后将查控结果随案入卷。
第八条执行法官制作申请人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执行通知书、交外勤人员负责送达。案件的裁定书、决定书等命令性文件由法官制作。
第九条外勤人员负责下列事务:
(一)送达本流程第八条规定的法律文书;
(二)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三)核查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
(四)查控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登记;
(五)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可能隐匿或转移财产所在地、工作、生活等区域进行财产必要调查;
(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审批后实施控制;
(七)对被执行人实施搜查、财产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送达裁定书、决定书等需要送达的其他文书。
前款任务必须注重留痕。
第十条被执行人拒收法律文书的,可适用留置送达,也可以在其居(驻)所地、工作地张贴公告送达,必须拍照留存,照片要体现周围全景及公告近景。
第十一条对保全裁定的实施,由法官发布命令,查到财产并能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控制的,由执行实施团队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由外勤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有财产的进行控制,调取相关证照和登记情况,以便财产处置;没有不动产的需留证明入卷。
第十三条查封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向不动产的所有人送达裁定书。
未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不符合预查封条件的;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裁定;
(二)向开发企业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在涉案不动产上张贴公告并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冻结裁定书,通知冻结其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处分该股权;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股权;
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一)向股份所在的有限公司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如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了股权托管的,应当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冻结上述股份时须同时向股权所在的公司和登记机构或托管机构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需同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托管的证券公司均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证券不适用留置送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书号码,写明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必须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证券交易所对文书样本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要求的内容办理。
第十六条 查封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一)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成年亲属到场,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的,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
(二)制作查封清单,列明财产明细,由实施人员和在场人员签名;
(三)制作查封笔录,内容包括执行措施的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查封期间是否允许使用、期限履行债务等;
(四)送达查封裁定书、查封通知书、并附上查封清单;
(五)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
第十七条 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直接送达第三债务人;
(二)通知书必须载明:1、第三债务人直接将欠款支付至执行专门账户(或者履行其他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3、如果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法院将裁定强制执行;4、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在履行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追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三)第三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不审查异议,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程序终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代位起诉第三债务人。
五、财产评估
第十八条 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或审计其财产状况的,承办人在查明财产或查封财务及账册之日起6日内组织所需材料委托至技术室。
承办人在收到评估、鉴定、审计结果报告书起3日内必须送达当事人,如需公告的必须在3日内办理完公告手续,如需拍卖应在收到评估报告或公告期后5日内移交技术室。
第十九条 委托评估财产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提交评估的申请书;
(二)制作委托评估、拍卖申请表(附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三)确认评估的标的物并随表移交该标的物的详细信息;
第二十条 案件经委托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后,应于当日在网上对案件中止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中止情形消失后即可恢复执行。
六、拍卖和变卖财产
第二十一条 拍卖和变卖财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注意一下事项:
(一)调查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适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裁定并上网公布,在合议庭笔录中承办人将财产状况进行说明。
(二)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三)通知到场人,每次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四)拍卖底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参考按照网拍规定确定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五)抵债、动产、不动产经过两次网上拍卖,仍不能成交的可以按最后一次的保留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除此外,债权人在每次拍卖未成交时都可以请求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
抵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2、要向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机关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3、若处置法院非首封法院,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首封法院允许处置的复函。
(七)变卖。动产不适用变卖程序。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在第二次网拍流拍后,且执行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抵债的,必须公告变卖。
(八)交付标的物,执行法官一般应当在送达确认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后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七、强制搬迁
第二十二条 经法定程序评估拍卖或者以物抵债的不动产(房屋、土地),被执行人或承租人非法占有不主动交付的,法院应强制迁出。
强制迁出的程序如下:
1、由院长签发限期迁出房屋的或退出土地的公告;
2、制作强制执行实施方案,细化人员分工;
3、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4、制作执行笔录;
5、强制迁出后,执行人员应将迁出的房屋或者退出的土地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
八、执行担保与和解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执行担保与和解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至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区分执行担保与普通民事担保。1、执行担保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能起到暂缓执行的法律效果,普通的民事担保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非向法院提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经诉讼和判决,才能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2、执行担保不受普通民事担保的期限规定的制约,只要债务人未履行,无论经过多久,申请执行人都可以请求执行担保人的财产。3、在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抵押的执行案中,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时,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而无需先执行抵押财产。
(二)由执行裁决团队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在担保范围内执行其财产。
九、共有财产与配偶财产
第二十四条 共有财产可以查封,但在处分前应当先析产。申请执行人对共有人的析产协议无异议,执行法官可按析产协议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申请执行人对析产协议有异议或者共有人无法达成析产协议,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的诉讼。
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份额内的财产,不能执行配偶本人的财产。
十、变更执行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变更申请执行人由执行实施团队处理。
1、申请执行人或债权继承人提出申请;
2、有书面证据可证实债权转移的事实。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的情形下可以裁定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有执行裁决团队处理。
十一、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经调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当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案件,主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告知申请人通过自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采取拘留措施严格按照《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执行,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对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案件,应先进行合议,针对具体情节、后果确定拘留期限,并报请局长、院长批准。
(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并告知被拘留人有复议的权力,执行时送达被拘留人;
(三)拘留措施由执行员与司法警察负责实施,实施过程应当全程录像;
(四)公安机关以被拘留人因身体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而拒收,由送押人员及时将该情况层报给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解除拘留。
第二十八条被执行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执行实施部门可以报局长批准对其进行拘传。
十二、结案、归档、信息录入
第二十九条执行案件一般自承办人收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执行期限满3个月尚未执结的,应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反馈执行情况,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以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和解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自将执行款发还给申请人或执行事项完毕后报结案。自动履行、和解执行方式结案的,应当将案件履行情况记录在案,不制作执行结案裁定书。
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送达执行裁定书后报结案。
第三十一条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必须经“四查两报”且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穷尽执行措施,确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才可结案,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三十二条案件报结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前,根据司法统计的需要可适当提前三日。承办人向内勤报结案的同时在执行案件项下系统中报结案,并保证承办案件在信息系统中无超期现象。
第三十三条承办人应在案件报结后10日内将案卷材料整理后交予书记员,由书记员按照我院的执行卷宗管理规定装订成册经审查部门审验归档。
第三十四条案件主体信息、执行信息、结案信息等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输入,承办人应在每一信息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输入执行信息系统中,确保录入信息准确完整,与纸质卷宗保持一致。
十三、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执行立案后3个月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换员执行的,管理团队长可以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和报局长批准后,可以换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规定期限的,应当经过管理团队长批准。需要延长法定执行期限的,应当经过局长批准。办理期限延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十四、财产处置及案款过付
第三十七条执行中扣划至法院账户的执行款项,无需提存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予以汇出。
如裁定财产过户的,在作出裁定3日内应向有关职能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
每个团队必须建立团队台账,以掌握案款的进出数额及时间情况,并每月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
第三十八条承办人执行的案件在执行完毕、和解并履行完毕或申请人放弃余额终结执行的,应及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并入卷。
2016年12月16日
龙口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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