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格魅力基本问题研究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3日 | ||
摘要:法官高尚的司法人格具有促使法官努力上进,形成科学法治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要重视对法官司法人格的研究与培养。法官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意志、司法信念、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六个要素组成,培养法官司法人格要从个人机制和环境、集体机制和环境、社会机制和环境三个方面有目的、有计划、有目标地系统推进。全文共5905字 关键词:法官;司法人格 一、法官人格在司法中的重要性 导致错案的原因林林总总,但错案的发生无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①]:一个是客观原因,一个是主观原因。客观的原因主要是立法的不科学、证据的不充分和法官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主观的原因是法官的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为。客观的错误可以通过主观的努力来弥补,主观的错误却不能靠客观情况来弥补。客观原因造成的错案不可避免,所以,它是可以理解并可以原谅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错案通过人的主观努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人民不能理解并不能原谅的,它是侵害司法公正最危险的敌人。法官主观错误的减少取决于法官道德水平的提高,这就不可避免地触及与法官办案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可分离的人格问题。 由于法官具有作为普通公民和法官的双重身份,法官的人格也就必然体现作为普通公民的社会型人格的特征和作为法官的职业型人格的特征。社会对于法官的要求,不只是把他看做普通公民来对待的,而是把法官看做令人崇敬的诚信、正直、公正的人,在社会人的眼里,法官应该是社会正义和权威的化身。法官人格源于社会、融于社会又高于社会,这就是法官人格的独特之处。培养法官的司法人格,提高法官的伦理道德水平,已成为提高我国法院司法水平的关键因素和重要条件。具体来讲,法官司法人格在司法中具有以下作用。 1.高尚的司法人格会给当事人以良好的印象,有助于双方实现良好的情感沟通,保障办案秩序、证据收集和裁判的执行。 2.在情感认同的基础上,高尚的司法人格会对当事人起到行为示范的作用,有利于刑事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有利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纠纷的解决。 3.司法人格具有对真理与正义的形象化作用,有利于形成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 4.司法人格作为一种现实的伦理存在,会对社会的道德环境产生净化作用,使普通公民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具有言传身教的示范作用。 5.司法人格对于法官的办案行为具有制约作用,使法官能自觉依照法律和社会的公平观念办理各种案件,保持清正廉洁的司法品德,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6.法官司法人格的养成会促使法官更加努力地工作和学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适应审判和执法实践的需要。 二、法官司法人格之内涵、特征及其构成 (一)法官司法人格之内涵和特征 在现代汉语中“人格”一词具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二是指“个人的道德品质”。三是指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②]。本文探讨的显然不包含“主体资格”的内容,而是综合探讨作为个体的法官的性格、气质、能力和道德品质。有学者认为,“所谓人格,就是指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相区别的独特性,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身的创造性活动所完成的人的本质的实现,是个人之内在主观情状与外在客观行为相统一的现实性的总体存在,是一种体现个人尊严、价值、品格的伦理存在”[③]。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具有学理性,揭示了“人格”一词的本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笔者认为,法官司法人格,是对法官个人性格、气质、能力和法官道德品质的总体概括,是法官个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中通过司法环境熏陶、组织教育培训和个人自觉学习修养而逐步形成的反映司法过程本质要求的独特的精神气质、知识技能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个人品质与法官群体品质的有机统一和完美结合。 法官司法人格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官司法人格是司法伦理观和司法价值观在司法主体中的体现,即司法人格具有伦理的内涵。 2.法官司法人格中的“人”字,是指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这一特殊职业的司法人员,它是“群体人”,也是“个体人”。 3.法官司法人格是法官所理解和所追求的司法价值的总和,是司法人员的价值实现与自我价值评价的统一。 4.法官司法人格形成于审判和裁判执行过程中,因此,它为法官所特有,并由此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之人格。 5.法官司法人格也是法官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标准之一。 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的结合,是法官司法人格的根本属性。西方国家法官在开庭时头戴假发,就是要让法官压抑个性,彰显法律性、职业性和国家性,彰显公平与正义。法官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专业,更是一种境界,是社会中具有最高修养的人才能从事的事业。 (二)法官司法人格之构成 法官司法人格由六种要素所构成。如果不具备这六种要素,就不能认为法官已经具有完整的司法人格。 1.司法理性。法官是运用理性专司裁判的官员,理性是法官最卓越的品格,缺乏理性的法官肯定是不称职的法官。法官司法人格中属于这方面的有:计划缜密,处事审慎,聪慧睿智,善于思考,思辨和思维具有敏捷性、深刻性、逻辑性以及全面性[④]。 2.司法情感。法官司法情感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外界事物的主观态度和内心体验。法官司法人格中属于这方面的有:精力充沛、稳健持重、乐观宁静、情绪稳定、敬业爱岗、诚实正直、自信自尊、爱憎分明。 3.司法意志。人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行为,克服一定的困难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心理活动特征属性格的意志特征。法官司法人格中属于这方面的有:独立性、目的性、纪律性、被动性、严肃性和自制力以及奉献精神等。 4.司法信念。司法信念是激励司法人员按照自己的观点、原则和世界观去行动的被意识到的思想倾向。“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⑤]法官司法人格中属于这方面的有:坚持真理、崇尚法治,法律至上,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秉公执法,廉洁正气,违法必究。 5.司法习惯。司法习惯是指法官经过一段较长时间逐渐养成、不容易改变的一种行为倾向。法官司法人格中属于这方面的内容有:礼貌待人,谦逊平和,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精于判断,敏于行动,坚持锻炼,乐善好施。 6.司法技能。司法技能是指对法官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法官司法人格中属于这方面的有:博览群书,明辨法理,坚守中立,兼听两造,实体精通,程序公正,裁判精当,执法果断,善于应变,临危不乱。 三、法官司法人格养成机制和环境 优秀的职业法官不会主动产生,必须经过长期的教育、培训与环境熏陶。法官的司法人格养成机制和环境,由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部分组成,即个人机制和环境、集体机制和环境及社会机制和环境。 (一)法官司法人格养成的个人机制与微观环境 个人机制和微观环境,是指在个人独处的环境下,因自我觉悟而由个人自主发动的自我学习、自我修养促动法官司法人格养成的个人心理活动和个人行为的总称。具有良好司法人格是自觉学习、自我修养、自主价值选择的结果。法官个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提高个人的司法品格。 1.个人学习。《论语·子张》中说“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⑥]。优秀法官是学习的结果,而学习优秀的人才有资格当法官。现代社会发展迅猛,法学理论和法律变更很快,案件错综复杂,法官即使天天精进学习,也难以适应变化无常的现代社会和司法工作的需要。加强个人学习,既是法官提高个人修养的需要,更是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需要。 2.内省。即省察克制,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的个人修养方法。内省是法官提高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法官自己对每天所经历的、所学到的、所做的事情进行反思,有助于开启智慧,分清是非,增长知识,增强才干,增益品德。缺少了“内省”这一环,一个人就会终生浑浑噩噩,没有长进,自身的潜能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不能充分实现。 3.践行。践行是学习和内省的必然逻辑,学习所积累的知识只有运用于实践过程中并经实践检验才是稳定的、可靠的,而实践反过来促进学习的不断深化,内省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是现实的、有意义的,而内省的结果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不断强化和巩固。践行是学习和内省的延伸,是对所学和所思考的知识的运用,同时又是对所学和所思的进一步深化,它能促进学习、思考和品德更上一层楼。 4.慎独。“慎独”一词,出自《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⑦]意思是说,那些道德高尚的人就是在个人独处、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不做有损道德原则的事。“慎独”对于法官至关重要,就是法官在没人监督、个人独处时,仍然能够小心谨慎,于“隐”“微”处下工夫,以至于所做所想仍同于受他人监督一样,而由此所达致的境界,就表现为个体的自我节制、自我约束、自我管控。“慎独”是防止腐败滋生的重要道德修养方法,是检验法官品行高低的重要标准。 (二)法官司法人格养成的集体机制和中观环境 法官司法人格养成的集体机制和中观环境是指在集体的环境中,由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庭室发起的,促进法官司法人格形成的集体学习、教育、引导和法纪约束管控机制与环境,集体机制和中观环境是法官司法人格养成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具有承前启后,连接微观与宏观的重要作用。它包含以下内容。 1.价值引导。法官的价值取向对于办案质量和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法官最重要的价值观就是公平正义和廉洁。人民法院的日常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应该突出公平正义和廉洁自律的价值观教育,常抓不懈,通过每周例行的学习制度、初任法官培训、法官定期培训和法官终身教育制度,强化法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引导法官高尚人格的形成。 2.提高物质待遇和精神待遇。高薪不一定养廉,但具有抑制腐败蔓延的作用,这已经是被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司法体系证明的重要管理规则。国家一定要把法官的薪酬和精神待遇提高到令人羡慕的水平,法官应该有带薪疗养和休假的待遇,应有免费进修学习的机会,这是法官廉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始终受条件的制约,在整个社会科技和物质条件普遍提高的情况下,良好的装备和设施也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必要和重要条件。不能让物质条件的匮乏困扰法官的心灵,束缚法官的手脚。 3.办案质量评查制度。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权威社会中介机构运用法定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数量与素质,法院设施与设备,办案数量与质量,管理水平的状况等,在详细的检验核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评价,寻找人民法院以及法官办案中的制度漏洞、行为错误和不实之处,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养廉,以评保德,为法官司法人格的养成和保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4.标准化法庭训练和法官行为矫正,能保障错误的观念和习惯得到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大学的法学院等,应开设有针对性的法官训练课程,提高法官办案技能,矫正法官不良行为,凡未受特殊训练的法官以及训练不合格者,不能擢升。 5.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是对在审判过程中出现明显错误的司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错案追究是促进法官加强自觉学习和自我修养的制度,是反击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没有错案追究制度就没有法官责任,就会使法官有恃无恐,形成司法专横。形象地讲,价值观引导是心理暗示,提高薪酬、精神待遇和安全保障是保障,办案质量评估和教育培训是锻炼,错案追究是医治,通过上述四个环节的制度管理和环境熏陶,可以保证法官司法人格的形成。 (三)社会道德机制与环境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⑧]法官的品德高低,与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当社会人整体素质较高时,这个环境里塑造的法官素质也普遍较高;当社会环境恶化时,法官素质就会普遍降低。所以,培养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还必须改善法官成长的社会环境。 1.在法治的国度里,立法保障法官权益总是首要的选择。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司法的独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法官社会地位不够突出,立法应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和精神待遇,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 2.媒体和舆论要与司法相配合,多宣传、报道优秀法官的事迹,多让法官参与电视、广播节目,让社会了解法官,理解法官,要多宣传现代法治理念、现代司法制度,将人们落后的法观念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轨道上来,为司法环境的改善培育坚实的民意基础和社会氛围。 3.对法官司法环境进行定期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应组织有关科研部门,定期调查评估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并提出整治改善的措施,推动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 4.党委、人大多支持,少干预,维持法律范围内的必要监督。党管干部是我们国家的特色,党委对法官的管理,要结合法官职业的特点,符合法院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必须有利于法官公平观念的形成,有利于法官司法人格的塑造,有利于法治环境的培育。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法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审判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必须建立由法律专家组成的监督检查机构,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对法官和法院开展经常性的监督,促使法官形成良好的品德。 5.人民检察院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队伍,是受到严格训练的专业司法队伍,具有较高的司法素养,在监督人民法院和法官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平方面,发挥着持久的作用。只要人民检察院能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官的司法道德就不会有普遍下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切实恪守职业道德。要把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摆在重要位置,打牢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守住公平正义底线,自觉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利益。”[⑨] 法官的司法人格,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探索法官司法人格的养成理论,并且切实加强对法官司法人格的培养,是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和前提,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培养法官司法人格作为其重要职责并予以切实的推动。 [①]怀校峰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2页。 [③]张康之主编:《行政伦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④]孟群主编:《法理探究》,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4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6页。 [⑥]陈国戍点校:《四书五经》,岳麓书社1991年版,第58页。 [⑦]同注⑥,第630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3页。 [⑨]王胜俊:《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实现人民法院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人民司法》,2008年第19期,第7页。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