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淄博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路径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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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06日 | ||
(一)文化的概念 如果研究某个领域的文化,例如社会主义文化、发展中国家文化等首先要对文化的概念进行梳理。但是从文化概念性的定义应如何具体阐释从其诞生直至今日一直都是个极具争议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一词有如下解释:1、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2、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以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3、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学习文化、文化水平。①英文中的“culture”一词源自拉丁文的动词“colo”、“colere”、“colui”、“cultuln”原意为种植、培养、驯养、耕作、照管等,这其中所蕴含的内容包括了,原来的人对自然的照管、驯化,申引为人对人本能状态的教化、培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培养。现代汉语中文化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概念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社会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文化是阶级斗争的武器。一定的文化是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从康梁的维新变法再到孙中山的民主革命无一不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狭义的概念是: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宗教、信仰、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 在上述叙述中我们发现,文化是囊括“物质与观念”的总体,若要对其进行分类可以分为:1、观念意义的文化。文化主要由思想、情感、信仰和价值构成。这是一个最常见的文化观点。从根本上说,它植根于柏拉图的心身二元论。马克思的相对经济基础结构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都属于这类同客观的社会结构相对的主观思想和知觉的文化,即主观意义的文化。这类文化概念所体现的文化功能有两个方面:一是形成群体一致的价值规范概念,以整合秩序;二是形成个体主观经验,调控人的行为。换句话说,文化的功能是塑造人的行为。2、结构意义的文化。文化由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某些关系结构组成。3、制度意义的文化。由习俗、宗教、道德、政治和法律等组成。 (二)淄博地域文化的内涵与定位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不断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的建设, 加快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这里所讲的“区域性特色文化”实际上就是地域文化。地域文化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长期形成的历史遗存、文化形态、社会习俗、生产生活方式等。淄博市位于山东中部,南依泰沂山麓,北濒九曲黄河,西邻省会济南,东接潍坊、青岛,是国务院批准的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城市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辖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5个区和桓台、高青、沂源3个县,总面积5938平方公里,淄博是中华民族古老文明的一处发祥地。淄博地区经历了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三个阶段。西周建立后,姜尚封齐,开创“泱泱大风”的齐国文化。淄博地区作为齐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亘数百年。被誉为“海内名都”,至西汉前期仍“巨于长安”。 齐文化是注重经济立国、倡导开放意识的文化,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齐地考古文化、东夷文化、齐国政治文化、经济文化、军事文化、科技文化、管子学、晏子学、稷下学、齐地宗教与民俗、齐经学等等。蕴藏其中的“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的变革观念;尊王室、攘夷狄,社稷是主、民为邦本的政治思想;“尊贤智、尚有功”、“使有能”,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政合民意,令顺民心的政治方针;重法治,尚礼义,行教化的政治传统;国有明君、朝有经臣,和而不同的政治期待;礼贤下士、悬赏纳谏的良好政风;“井田畴均”,“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的地税制度;以农为本,农、工、商、贸一体化的经济发展模式;“来天下之人,聚天下之财”,优商惠贾的对外开放思想;“诚工、诚农、诚贾”,不违农时,取民有度的鼓励生产措施;亲善邻邦,取信诸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称霸方略,庙算,慎战,知己知彼,运筹帷幄的奇兵妙计;围魏救赵,减灶诱敌的取胜战术;义利并重,存亡救绝的价值取向;尊教重士,兼容并包,学术自由的文化政策;“不羞小节而耻功名不立”的人生追求等等,都是齐文化的精华所在。 二、法院文化概述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文件的规定,法院文化的定义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法院文化既包括有关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又包括关于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而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乃是法院文化的中心概念。法院文化概念的定义,中心概念为诉讼法律价值,这就离不开定义的主体--法官。法官可以说是一种围绕着立法、司法及其知识形态作业的专业性很强的一种职业,该项职业的基本内容在于创制、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并由此形成了关于执业规则、违规惩戒等一系列规范。因此,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研究重要的就是对法院中主要群体法官以及相关人员的习惯进行分析。因为习惯是一种具有强烈的主观意识形态,是观念和思想创建出来的,所以需要一定的外在形态表现出来。在这里法官的行为模式就受到了法院的建筑、法庭的设置等司法礼仪的影响,以及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法官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一整套法律术语及思维模式即“法言法语”。通过这样的一种外在形式表现就构成了法院文化的观念意义文化、结构意义文化和制度意义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法院文化的定义进行剖析并着重于其外在象征意义的阐述,对此就可以不再局限于提到法院文化就是指开展琴棋书画活动的狭隘概念。而是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管理工作与开展的活动结合起来找到价值的主线,为司法的改革提供有效的新途径。
1、精神文化的浮而不实。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要培育法院群体的精神特质。要形成特有的法院精神文化, 需要长期的努力、艰苦的探索、执着地坚持, 而非一朝一夕、一章一制可为。由于我国法治文化, 尤其是现代法院文化的发展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环境受限, 再加上一些法院急于求成、急功近利, 对精神文化建设知识不够、认识不足、方法不当, 出现了精神文化建设口号化、形式化、虚浮化、行政化的弊端, 而缺乏调查研究、缺乏长期规划、缺乏持之以恒、缺乏提炼总结。很多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 将精神文化建设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同于政治宣传、理论说教, 精神文化建设不能与审判业务、日常言行和地方文化结合, 与实践脱离, 没有对当地文化进行挖掘、提炼、吸收, 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 2、行为文化的多而不厚。法院行为文化是精神文化的外化, 是物态文化建的体现,是制度文化的落实。当前由于许多法院在文化建设中缺乏核心价值观的深入分析和实际 结合, 精神文化空洞、制度文化抽象、物态文化形式, 整个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不明确, 导致的后果就是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一些法院开展了摄影、书画、棋艺、球类等多种活动, 但这些活动常常不能与法院所在地的条件相适应,不能与法官的年龄、经历、职业、学历相结合, 不能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相协调, 停留在外在活动的认识层面上。法院文化建设活动中, 出现较多的就是“ 摄影书画展” 、“ 体育运动” 、“ 文艺汇演” 等, 这类活动的结果是组织多成员少, 项目多活动少, 宣传多参与少, 没有很好的调动法官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 没有真正提升法官的精神风貌。如果将行为文化与精神价值等内涵割裂开, 将行为文化与所处的现实环境割裂开, 而不能有效地将法院行为文化与地方文化相结合, 则会造成法院文化的“边缘化” 以及“ 功用化” 。 3、制度文化的空而不力。制度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保障。当前, 一些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只是将上级部门的相关制度规章直接适用或不加区分的套用, 而没用对本地本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研究、总结, 进而摸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思路,使很多规章制度不科学不完备、问责程序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贯彻落实, 这样的后果是很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效果不明显, 甚至走样。 4、物态文化的硬中失软。在法院文化建设中, 各地过分注重外在的场所化建设, 以大、高、新为目标, 千篇一律。其次, 各地法院都充分利用“ 文化建设” 契机, 率先把自己的法院“ 硬件” 建设上了一个新层次。淄博法院有一部分建了新的审判大楼,这些新建的审判大楼, 在造型上都极力表现与法律有关的象征意义。很多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通过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院内园林的精心调配, 楼道室内的现代装饰, 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 很多法院物态文化建设形式相似, 大同小异, 忽视本地经济条件、自然风貌、文化风俗、群众感受, 法院物态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内涵空洞、虚浮、单一, 没有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 软实力” 的真正融人到“ 硬实力” 中去, 对物态文化如何承载本地文化和法院文化的精神元素没有深人研究和认真探索。 三、地域文化对法院文化的影响 法国社会学研究者布尔迪厄认为,“要进一步了解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或群体在交错的社会结构和心态结构之双重运作中的实践逻辑, 就必须具体地结合特定社会空间中的社会结构和心态结构的特征, 即把行动者的个人或群体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实践所面临的客观社会制约性条件、所寓于其中的社会场域及行动者自身的特殊习性 , 加以通盘考虑和分析…”。这种对社会运作的分析方式, 类似于中国的天时地利人和, 即客观的社会制约性条件、所处的场域和行动者自身特殊的习性, 结合三者进行考察才能真正分析和了解某种社会状态。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所应具有的文化内涵,与本地域的文化底蕴息息相关。文化的发展,不可能脱离所处的特定的社会环境。法院文化,正因为会折射对矛盾纠纷的裁判理念,必定会受到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社会实践、地域民众习俗的熏陶和影响。笔者认为,法院文化与地域文化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建设法院文化不能与地域文化割裂开来。法官是法院文化与地域文化的结合体。作为法官,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法官的品格形成与发展。法官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推动者,其精神蕴含着法律本质。法官既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地域文化的传承者。法官弘扬法院文化,自然地会综合地域文化因素。这也是法院文化建设必须融入地域文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化解矛盾的思维理念是法院文化与地域文化的结晶体。文化背景不同,能否产生矛盾以及化解矛盾方式也不同。化解矛盾的思维方式,是法院精神文化的重要因素,可能影响人们对事物矛盾认识的导向。客观地说,只有在地域文化孕育产生的矛盾处理思维,才能被应用到实际矛盾处理过程中来,才能被传承与发展。所以说,法院创新矛盾处理思维方式,汲取地域文化精髓是不可或缺的。司法公信是检验法院与地域文化融合度的重要依据。人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与接受与否,一定程度上是看人们对法院文化与地域文化融合程度。实践中,人们更多地根据地域文化所蕴含的标准来看待法院的裁判,往往可能出现错位、不吻合问题。这就需要法院文化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另一方面要辐射和影响,使二者不断地在实践中磨合与融入。司法公信,是法院裁判的最高期望。法院要通过文化的力量来矫正、回复各类质疑,从而达到理想的司法境界。 四、创新淄博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路径 如何根据淄博特色文化的定位,进一步塑造淄博法院特色文化体系,笔者认为,应找准淄博法院文化定位,打造淄博法院的文化品牌。要着力培育地区特色法院文化风貌,以红色法院文化、名人文化等,打造异彩纷呈的文化品牌新格局,提升淄博法院文化精神内涵。 (一) 开发和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全面打造红色法院文化。 本土特色文化的优势在于人无我有,继承和弘扬本土特色文化的意义在于法院文化只有扎根本土,承接地气,才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发挥实际效用。淄博是一座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抗日战争时期,淄博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与日本侵略军及国民党军浴血奋战,举世闻名的“黑铁山起义”、“马鞍山战斗”及记载着国民党顽固派血腥的“太河惨案”等均发生在这里。丰富的红色教育资源为法官的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要潜心挖掘淄博红色文化特色,统筹设计全市法院文化体系‘魂’,努力打造融合法院共性、淄博特色、红色传统和时代特征的“红色法院文化品牌”,始终坚持走本土文化特色创建道路。 要创新法院特色廉政文化。廉为政本,廉政而长久,廉之于法院,犹如水之于鱼,根基之于大厦,根基不牢,地动山摇。法院是弘扬法圣地,法的本质在于正义,正义掌握在廉政之人的内心。廉是法院“公正与效率”前提。“公生明,廉生威”,加强法院廉政文化特色创建,运用思想、制度和物质文化等载体、构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具有法院特色的廉政文化,切实发挥廉政文化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中的基础性作用,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内增素质,外塑形象,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关键。 (二)汲取齐文化精髓 全面提升淄博法院文化精神内涵 1. 发扬爱国爱民,无私奉献的齐文化之魂。在文化建设中,要始终将“淄博精神”渗透其中,以精神文化为引领,把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要通过政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淄博精神的大力弘扬,切实提高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平。 2. 发扬务实避虚、朴实无华的齐文化之基。淄博法院要把淄博人务实、避虚的理念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全部,打造求真务实的淄博法院文化。发挥法院文化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根本价值。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遵循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生活习俗等具体社会生活条件和要求的规律性。其次,要把淄博先民们辛勤耕耘、刻苦耐劳创造新家园的奋斗拼搏精神融入到现代司法理念中。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淄博市提出的各项发展战略,准确把握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服从、服务大局工作。 3. 发扬敢为人先,开拓进取的齐文化之道。淄博人始终保持着昂扬奋发、坚忍不拔的精神,这种精神是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淄博法院要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发扬包容开放、敢于改革、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敢于唱响改革主旋律,争当科学发展跨越排头兵”的口号,善于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法院的工作经验,避免走弯路,实现全面提升。 4. 发扬崇文重教、厚道重节的齐文化之本。齐文化强调以信义取信于人;认为读书才能识理、明志,才能更有出息。法院文化建设要充分吸收这些文化精髓,把这些理念与目前法院系统创建学习型法院、公信法院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齐文化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结合到实施淄博法官素质提升工程之中,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建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把重信义、重名节、薄功利的文化意识引入到队伍教育和管理之中,完善干警激励机制和先进典型培育机制,完善廉洁教育机制,锻造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同时,要大力推进法院文化惠民建设,把新时期淄博精神与法院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将法院文化基地建设成为弘扬淄博特色文化的基地,面向广大群众的法治文化基地,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淄博民俗文化、传统文化元素融入法庭文化,引导群众诚信诉讼、和谐诉讼、文明诉讼。此外,积极构建先进科技手段和网络平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融合差异各具的地方民俗文化,塑造淄博法院异彩纷呈的文化品牌新格局。 文化的差异性是其生命力之所在。淄博法院文化建设要充分考虑辖区基层法院的特点、地域特色和人文特征,在文化建设的具体方式、工作方法和表现形式上联系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突出不同地域的文化特征和两级法院文化建设的特色和亮点,使法院文化建设呈现百舸争流、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 应进一步弘扬“锐意进取”的竞争文化,切实在深化改革、推动创新、完善机制、加强管理等方面下大功夫,努力营造无私奉献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弘扬“协同高效”的团队文化,引导个人成长与团队凝聚力的统一,努力营造团结奋进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弘扬“勤勉尽职”的执行文化,做到重点工作有部署、有督查、有考核、有问责,努力营造爱岗敬业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弘扬“终身学习”的求知文化,倡导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积极创建学习型法院,努力营造知新求变的文化氛围。在继续完善和深化便民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应继续紧紧围绕群众对法院的新要求、新期待,树立品牌就是文化的观念,在延伸司法职能,践行司法为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上谋求新突破。 (四)以名人文化发掘淄博法院精神内核。 淄博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首先是建立自己的法院精神, 让司法核心价值观始终占据全市法院群体的精神世界。要把握精神引领的价值核心, 认真分析历史和现实, 寻找共同规律, 在历史名人文化中挖掘适出社会现实的元素, 例如王渔洋,顺治十七年(1660),王渔洋在做刑狱之官,掌生杀大权,却从不徇私舞弊。他遵守父母的严训,日食蔬菜一二器,不妄废公家一钱。对南来北往的高官显宦,只是礼节性地迎送,并不馈赠钱物,献媚巴结。康熙三年(1664),王渔洋卸任时赋诗一首,宣称自己“四年只饮邗江水,数卷图书万首诗”,这在“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贪官污吏横行的封建社会,他真正做到了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将王渔洋廉政文化精神予以发扬创新,与法院文化建设相结合,从而倡导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善恶观、荣辱观,弘扬新风正气,创建廉洁、和谐、公信法院文化。又例如焦裕禄,焦裕禄对人民满腔热情,他常说,共产党员应该在群众最困难的时候,出现在群众的面前;在群众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去关心群众、帮助群众。这是每一名法官都要应当学习的。在法院文化建设中, 应当充分发挥本地古今优秀人物的导向作用,激励法官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大局意识。 五、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具有较强的包容性, 既要传承和吸纳本土文化的精华, 又要突出法院工作的特点; 应当具有鲜明的民俗性, 挖掘各种民俗文化中对法院工作有价值的内容, 使民俗文化精华在法院文化中有所体现; 应当具有浓厚的本土气息, 将地方深丰富的文化资源融人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去。法院文化既是历史的, 又是现代的; 既是世界的, 也是地方的;既是开放多元的, 又是因地而异的。文化耕耘真情, 文化激发智慧, 文化集结善力, 文化促进公平。中国地方广大, 经济发展不平衡, 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自然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 而表现出不同的特色, 而不同的特色造就法院文化的丰富与多姿。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 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 但仍处于探索阶段, 需要进一步将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 最终为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 促进司法文明, 奠定坚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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