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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基本问题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0日

  一、司法公信力的涵义及现状

  (一)司法公信力的涵义及其根源

  本文所指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法院在长期的适用法律定纷止争过程中,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它包含以下两层涵义:(1)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就是对司法的信任,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不带任何歧视和偏袒,公平公正司法。司法只有具备了公正性,才能有效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2)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普遍服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除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而自觉自愿遵守法律外,还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司法活动。即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仅靠个人的自愿无法形成普遍的约束力,还必须有国家在法律及制度上对司法的强制性的保障。

  司法公信力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司法的权威性。司法公信力的最关键因素就是树立司法权威。在法治国家,司法救济是人们通过私力救济不能解决纷争时所寻求的救济方式。司法的主要裁决机关——法院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即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司法地位至上的基础上,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已经为社会成员、社会团体、国家机构所认同,即司法受到绝对的尊重。司法权威的两个方面——司法地位至上和司法受到绝对的尊重体现了司法的公信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二、司法的独立性。相对于行政权的上令下从而言,司法权在组织方面具有独立自主性。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司法官员,在从事司法裁判活动时都必须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保持独立自主性,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或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包含“个人和体制”两个方面,不仅要求法官个人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也要求司法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性,其权威受到保护,不受政府的影响,这是司法公平、公正的保障,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三、司法的信仰。司法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最高境界,当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已经达到一种信仰的境界时,司法的公信力也就完全树立了。信仰是一种价值追求,指人们对某种思想、理论、学说的信服和尊重,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和行动指南。当人们信仰司法的时候,就会自然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同时,当人们遇到困难的时候,也会主动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并相信司法行为是合理的,司法裁判是公平、公正的,司法结果是要严格执行的。

  (二)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司法公信力掺杂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部分当事人乐于私力救济

  司法是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通过适用法律,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们对司法却表现出较大的不信任,在出现矛盾纠纷时,第一选择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非常手段,以私力来获得救济。

  2.一审裁判上诉率居高不下

  裁判是法官通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法做出。裁判的结果不可能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在宣判后部分败诉方以原审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原因提起上诉,也有可能双方当事人对裁判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笔者所在法院近二年的一审服判息诉率分别为89.18%、85. 33%,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审裁判的公信力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3.部分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

  近些年来,如何解决执行难是法院系统不断改进却一直受困扰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事人规避法律,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部分当事人对于无法说服自己的裁判结果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有的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

  4.涉诉信访事件逐年增加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院及法官的质疑,对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的失落,而表现出对司法审判、执行的不满。与之相反的是涉诉信访后问题或多或少地得以解决,于是出现了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而且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二、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从社会角度看司法公信力问题

  从社会角度看,司法公信力问题主要体现于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对其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宗法等级社会结构,以皇权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权利意识淡薄。从中国的历史来说,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家国不分、个人与集体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格局使司法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体现与彰显。中国古代各种国家权力中,行政权一权独尊,法律则被统治阶级视为统治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司法权则被视为行政权的附庸。

  在出现了讼争时,中国传统是以和为贵,官方倡导“无讼”、“息讼”,而群众则存在“耻讼"、“惧讼”、“厌讼”和"避讼”等心理,认为打官司看成是不好的行为。因此,人们往往选择权力而不是法律来解决纠纷,使其权利获得救济。

  “自古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种历史记忆随着时代的发展没有被忘记,反而因近年来陆续有法官受处罚而被时刻提起,这种偏见一旦形成,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印象和印记就被贴上标签,定格在中国人对司法的历史记忆中,顽强、深刻而久远。

  (二)从司法体制看司法公信力问题

  司法的行政化和司法的地方化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司法的行政化。这里主要是指法院体制的行政化,即法院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是按照行政体制来建构和运行。其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在级别设置上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确定行政级别以及司法机关按行政决策模式裁判案件。如在法院内部设立了案件层层审批制度,院、庭长没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却负责签发裁判文书,使案件最终裁决权并不掌握在主审法官手中,出现了“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第二,司法的地方化。由于我国地方各级法院的设置是按行政区划,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于权力配置等原因,司法管辖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存在司法地方化倾向。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的问题上,难以从全局的高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党委往往以指示、批示的方式干预法院依法办案。而法院由于人、财、物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要摆脱其干涉而独立审判显然不可能。

  (三)案件执行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目前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要靠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承受巨大压力,“执行难”问题也成为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虽然各级法院多次开展整治执行积案的专项行动,然而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执行白条”的问题。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近二年的案件实际执结率分别为43.85%、97.70%。

  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

  1. “执行难”的外部原因

  (1)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采取“拖”、“赖”、“躲”、“逃”等消极抗拒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规避执行。

  (2)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并未完全消除,这不能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执行难。无法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而获得赔偿的案件,很多是因被告人被送往外地执行刑罚,而刑满释放后又直接到外地打工失去联系,被告人家中并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法院不得不中止执行。

  2.“执行难”的内部原因

  “执行难”这种客观必然现象,除外部原因外,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主要原因如下:

  (1)个别案件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有的虽然采取了执行强制措施,但是未完备相应的手续,当事人趁机转移财产。(2)一些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无任何事实依据,当事人不服上访。(3)对一些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隐藏、转移、出售被执行财产,甚至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的,法院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使有些当事人错误认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最多被关15天。

  (四)从法官自身素质看司法公信力问题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乎法律的尊严。完善和公正的法律,要通过法官这个群体来实现。司法能否维护其权威,能否树立其公信力,法官素质高低是关键,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及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坚守决定了大众对司法的认同。因此,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整体素质密切相关。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有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导致上述状况的原因主要是:(1)法官素质大众化。当前法官队伍存在的法学根基不深、审判基本功不扎实、知识更新缓慢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水平。一些法官由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陈旧,适应不了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对案由案情日益复杂化的新类型案件也难以驾驳。有些法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却久拖不审、久拖不执,导致案件超期,当事人反应强烈。法官庭审中的一些言行不规范,给人感觉不公正,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2)法官保障普通化。一是法官缺乏身份保障。在我国大多数人看来,法院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法官就是一名普通的公务员,可以随意调动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二是法官缺乏职务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经常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甚至受到当事人的诬陷、侮辱、威胁,承受巨大的压力。三是法官缺乏经济保障。在许多地方,法院的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及下拨,在办案经费都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法官的人员经费更难以有充足的保障,这种状况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加突出,这种情况下使法官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削弱了法官面对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

  (五)从当事人角度看司法公信力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人民诉求多样化,对司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民众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对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对司法过程更加重视。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他们希望通过诉讼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司法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法律的出现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平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追名逐利,更不能担当起拯救人性的责任。”正是当事人及部分社会公众这种把人民法院看作“讨说法”地方的心理,忽视了利用其它非诉解决矛盾的渠道,都涌向同一个“出口”,而在矛盾不能根本解决,目的无法达到时,又都归罪于这个“出口”,法院无形中成了替罪羊。一些人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为达到胜诉目的,不按诉讼程序行使诉权、不在证据收集上下功夫,而是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一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意识缺失,通过一拖二赖,转移隐满财产,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强制执行也最多是15天的司法拘留,当事人的这种思想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除了法院自身的原因,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仍然存在,例如有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言语及行为不规范,为从当事人手中获得更多的金钱和利益,便以与法官搞好关系为由,以各种借口到当事人处索拿卡要,造成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再者从传统观念来说,民众心里还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特别是有些案件通过权力的介入很快得以解决,更坚定了部分人的看法,这也给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制,避免法律冲突

  各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需要依照法律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的法治文化。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只有树立起对法院司法职能的信仰,法院的公信力才会在公众的认同中渐次达到。健全的法制,能让损害公信力的官员及时下马,能让诚信丧失的个人或组织及时被淘汰出局,社会进入良性发展。而司法的统一性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质同种犯罪必须得到同样的处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同类型案件必须得到同等标准的解决。

  (二)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公正司法

  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把好案件质量关,才能保证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才能经得起历史与人民的检验。首先,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公正司法,应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起,加强司法公开,使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了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体系,实现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的有序运转,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其次,应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教育。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每一名司法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并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司法人员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能力。

  第三,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办案效率。法定审限是案件审理期限的底限,办案人员不能仅满足于法定审限内结案,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快审快结,避免拖延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各级法院可以在法定审限内自行确定一个较短的合理审限,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监督、督促办案部门快束快结。

  (三)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执行监督

  执行作为法院工作的终端环节,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关口,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来自法律的公正,法律的公正最终必须在执行中得到体现。执行工作承担着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应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结率。

  加强执行监督,让执行更阳光。执行应积极接受各界监督,杜绝“暗箱操作”,把执行案件全程置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在具体办案中,向当事人公幵执行人员联络方法,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和详细的接待记录,让当事人积极参与和监督执行作。在执行立案环节实行执行权利义务和执行工作风险告知,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异议等重点执行行为可实行公开听证。

  (四)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素质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因此法官个人的能力在司法公信力的建构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直接影响着法官威信,也影响着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应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

  现阶段案件不但在数量上急剧增加,案件的类型、案件复杂程度都在不断改变。这些不是单凭一般的社会常识和人生经验就可以妥善处理了,法官的业务水平必须适应转型社会对于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因此法官的继续教育在内容上除了传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必要培训之外,尤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法官心理健康的教育。在社会日趋复杂变化的今天,法官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法官产生焦躁情绪巳经不是个别的现象。在心理健康受损的情况下,法官很难超脱出来冷静分析并客观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法官的心理健康应当成为法官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法官的社会背景教育。法官应当了解国情,关注民情,增进对社会的认识,站在社会角度重新审视法官的职业并理解其职责要求,不能就法论法、就案办案。法官应当具备强大的社会现状的把握能力,才能完成社会转型时期的司法任务。

  第三,调解能力的培训和提高。这对于许多年轻法官而言是一个弱项。在这个方面,许多法学院毕业的法官大多不如资深法官,因为资深法官往往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能够很好地平衡各方权利义务,使案件的解决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这种方法和能力的传授,是年轻法官必须修炼的教育课程。

  (五)加强司法宣传,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不但要调解纷争,惩处罪犯,而且要通过审理案件规范公民的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使社会整个处于一个有序的行为规范之中。而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幵宣判、庭审直播、以案说法、公布典型案例等等,都是人民法院司法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以这些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有效地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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