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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说理之我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5日

  裁判者出具的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裁判机关所有工作的集中展示,是裁判者适用法律这一司法过程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展示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一个终极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一方面服务社会,让社会公众通过裁判文书了解庭审内容,实现对整个诉讼活动的评价;另一方面,裁判者通过书写裁判文书,把庭审过程、事实认证和判决理由及自身法律思维书面化,不断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更正之,从而保证其裁决的公正性。裁判文书只有通过充分的说理、严谨的论证,把自己条理清晰的心证过程公之于众,才能体现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全文共6003字)

  一、裁判文书说理含义及意义

  人们常言,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裁判者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是把公平正义价值理念转化为现实的直接实施者。这不仅体现在裁判者通过审判程序厘清双方当事人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还体现在裁判者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当考量社情民意解决讼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者要制作质量较高的裁判文书,首先裁判者应是法律的专家,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巧,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更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裁判者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主要任务就是正确地适用法律,合理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因此,裁判者不仅需要通晓实体法,同时还要知道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法律职业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必须能够正确地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漏洞。裁判者还要了解社会、精通事理,具有对事理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做到事理明晰、法理透彻、逻辑严谨。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公正的裁判结果。(1)

  近年来,法院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和说理工作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动、全国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法院各类文书样式得到统一规范,裁判文书说理问题受到高度重视,裁判文书整体制作的水平有显著提高,涌现了许多优秀的裁判文书和经典案例。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也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推动司法公开的根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纪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2)

  二、目前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原因

  虽然许多法院为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出了很多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的还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使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有所提高,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不断涌现,许多法院还推出了精品案例等,但从全国范围看,裁判文书不重视说理、不会说理的情况仍然存在,甚至还有错误百出的裁判文书被登到互联网或者报端。究其原因,既有法官说理方法不当问题,也有说理能力不强的问题;既有案件过多,法官没有时间考虑说理问题,还有对裁判文书说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思想上不重视,甚至还有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作风不细致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质效的角度,切实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对证据认定的说理

  这是目前裁判文书中裁判者比较普遍的一个短板。裁判文书的首要任务是认定事实,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这里的事实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要靠有效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构成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是裁判文书认定并据此考量案件事实的重要部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目前的裁判文书写作实践中,仅以“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明,予以确认”一句话概括证据论证事实全过程的现象有所改观,其对证据罗列、事实认定以及认证意见的叙述有了长足进步,但还是存在任意性,即在一般性地罗列了质证过程后,直接写法院对哪些证据予以采用,或一句“予法无据,不予采信”,而对证据认定或不予认定理由不加以说明,将裁判者对证据做出判断的心证过程这一案件审理的重要因素一带而过,导致公众无法得知证据因何被采纳或不予采纳,这样就使以证据为基础确认的案件事实如无本之木,从而动摇了判决结果的根基,难以使人信服,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也大大打折。

  (二)对法律适用的说理

  这也是目前裁判者容易忽视的一个方面。裁判文书中应详细论述完整的推理过程,即如何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法律理论,阐明法院对案件性质、当事人责任及通过经认定的事实推导出的法律结论,但裁判文书却往往忽略了对完整的逻辑推理过程的描述,忽略了对具体条文的引用,而逻辑推理的过程一旦缺少这一环节,当事人和上诉法院可能就无从得知裁判者为何作出此项结论,进而失去对裁判者诉讼结论的认同。另外得出结论所必须的条文一旦被省略,不仅当事人和上诉法院不能得知裁决的具体法律依据,裁判者本身也不易察觉其适用的法律是否有遗漏或错误,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讼、很难保证裁判文书质量。统览目前的裁判文书,虽然经过近几年来不懈的改革,在法律适用上的说理已有很大起色,不再完全是杨立新教授所说的“刻板、程式,不讲道理,满口套话 ,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对策

  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体现了整个审判组织的意志,同时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不但起到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也起到通过裁判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都要靠裁判文书来实现。当事人只有通过阅读裁判文书才能了解法院对纠纷的处理情况。而要在裁判文书上弄明白上述的根据和原因,重点就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可见制作好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非常重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从裁判文书形式要求方面,主要考虑如下视角:

  高度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裁判文书是法院法官实现“案结事了”的极其重要的强力抓手,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在争执不下、寻求多种方式解决无果后,则把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通过体现公平正义的诉讼手段实现愿望。当事人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当事人往往对其寄予高度的信任。因此,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就要做到不仅在平时办案过程中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制作裁判文书中,本着高度负责的心态,把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表述得令人信服、无可挑剔,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文书说理要深刻、透彻。裁判文书应以证据为根基,结合其他案件要素展开论述。文书表述应力求规范,用词造句准确、文字取舍恰当、事实叙述清楚、论述说理充分。对适用法律的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要根据认定的事实运用具体适用的法律或法理,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紧密结合,准确认定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当事人的责任分担。裁判文书的说理要紧紧围绕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裁判文书中有所反映,对争议证据,应通过说理明确是否采信及其理由。裁判文书要根据裁判结果来说理,针对可能有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的说理要更为充分。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要在采用时详细说理。要善于抓住案件中的疑点和当事人的疑惑,全面展开说理,说理必须达到释疑解惑的效果。裁判文书在说理时,要尽可能地把法律规定引用原文列明,以免让当事人费尽周折去查询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说理逻辑性要强。逻辑是思维的规律,裁判文书认定案件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进行。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要给予准确的归纳概括,不能曲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要强化证据的论证和辩驳,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说理透彻,针对性要强,使裁判文书的字里行间透露出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力求反映出事物的本质属性,要力求使裁判文书刚柔并济、浑然一体、高度融合,不留任何与公平正义相违的“蛛丝马迹”,既让当事人感到自然准确,又领悟到无法替代的独特魅力(3)。对于法官来说,对裁判文书即使不要求做到“天衣无缝”的程度,也应达到无懈可击的标准。

  要创设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以往裁判文书的固有模式,对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极其不利。要摆脱这种尴尬境地,人民法院就要创设激励机制,对那些不拘一格、说理水平高的优秀裁判文书,要给予法官以物质或荣誉上的褒奖,在评选优秀法官时向说理性强的裁判文书方面倾斜,从而让这些法官提高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得到进一步发挥,千方百计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这些标新立异先进法官的引领下,一大批说理性的裁判文书便会源源不断制作产生,这样,裁判文书的整体说理质量就会得到大幅提高,裁判文书的定纷止争作用将会得到充分彰显,司法公信力将会得到大大增强,“案结事了”的理想则会顺利实现。

  (二)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从裁判文书实质内容方面,应当主要考虑证据认定中的说理问题和法律适用中的说理问题。

  1. 关于解决证据认定中的说理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对证据形式的认定。要在裁判文书中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庭审中各自提供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内容、待证事实、证明对象、对方的质证意见和提供的反证证据等内容,逐一列明。对每一份证据,不应只写证据名称,其证明内容、证据形式、证据来源等也要分别写明,否则就会缺失所采纳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而影响事实的认定,裁判文书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证据内容的论述即是阐释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的论述就是阐释证据属于哪种类型的证据,是否具备证据形式的必要条件,例如证人是否出庭等;证据来源的论述就是写明证据的取得方式、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论述证据状态就是写明证据在提交法庭时的状态,例如视听资料有没有原始性、完整性的证明等。

  其次是对证据内容的认定。要依证据规则的规定,确定哪些证据为可采用的证据。证据的采用标准应遵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三性标准,并确定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等,综合分析某一具体证据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等情形,然后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证据被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例如对录音证据,应审查是否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对证人证言,要了解分析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等情况并加以区分,对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对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判断采信,均应遵循证据的补充规则。

  再次是准确划分举证责任。在对证据的认定过程中,在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明中,裁判者一定要对谁负举证责任有准确的把握,这样才能在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中站准立场,以免证据的认定说理与案件事实的认定脱节,出现确定证据证明力准确却错误推定案件事实的现象,这也是准确进行证据说理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就是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一一梳理,按照归责原则,看其所主张的事实应由谁来举证,根据具体案由,看是否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等等,从而在正确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情况下,准确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对法律事实作出最终认定,为判决提供坚实基础。

  2. 关于要解决法律适用中的说理问题,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

  首先关于是否对所依据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文适用的问题。从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来看,强化公开对裁判文书中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值得肯定的举措。前述调查也表明.法律适用的公开始终是过去裁判文书改革中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予以加强。同时,这个问题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分别而论。如果对依据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文引用,势必造成整个裁判文书臃长、拖沓.不利体现裁判文书的繁简适当。如果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公开适用的法律条文宜以简为主,不宜过繁。反之,如果双方对事实及法律适用的分歧较大,适用的法律条文则不能一笔带过,该繁则繁,应当指明法律的名称、条款并对内容进行详细引用。

  其次关于公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位置的问题。凡是分析论证中对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公开适用的,可在判决主文之前不再重复写明。在分析论证部分未引用的.在判决主文中则应当引用。如果需要引用的条文较多且较长.全文引用会导致篇幅更长,不见得会有更好的效果。对此可以在判决主文前阐明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将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全文内容附在裁判文书的后面。依具体案件情况确定附页的条文内容。附页引用条文,其适用对象应该有一定范围:当事人聘请有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法律条文的引用上可从严掌握,因为专业律师负有让当事人明确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的职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看法一致的案件,因为其本身并无争议,也可从严掌握法律条文的引用,否则不仅徒增了裁判者的工作量,而且容易使当事人对裁判者的角色形成误导。

  另外判决主文与判决公开适用并引用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即判决主文应当能够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契合中导引出来。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能够与本案当事人行为的实际模式相吻合。一般来讲,任何法律规范都可以分为行为模式和处理结果两个部分。而且只有当本案事实与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模式完全一致或主要方面一致时。裁判者才能将该法律规范的处理后果适用于案件裁判之中。因此,法官在确定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引用时,不仅要考虑条文内容与案件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对应程度,还要考虑这种对应是不是一种正合关系。如果是一种反合,则不宜在判决主文之间直接公开适用,放在判决的综合说理部分予以阐明更为合适。

  四、结语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不懈的点滴积累。本文主要从裁判文书形式要求与实质内容两方面,考量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以便进而实现其提升司法公信、强化司法权威的功能发挥。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第647页。

  (2)参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3)云利珍:《如何强化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载《中国审判》2012年第02期,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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