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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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 ||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主体 赔偿顺序 裁判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关联案件 周某某诉朱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1月07日12时30分许,朱某某驾驶某鲁A牌号小型轿车沿利津县津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利三路路口处时,因闯红灯,与沿利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六路路口的周某某驾驶的某鲁E牌号小型轿车相撞,周某某和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某鲁A牌号小型轿车车主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及不计免赔险。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车辆损失67840元、施救费390元,合计68230元;二、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鉴定费3000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规则适用 法院裁判认为,根据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朱某某驾驶的某鲁A牌号小型轿车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周某某的损失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朱某某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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