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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法院巧用类案快审机制 当日调解二十五起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9日

  “太快了,法官们果然都是火眼金睛”,二十五名在庭审当天拿到调解书的劳动者由衷感叹道。近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适用类案快审机制,依职权调取证据识破用人单位制造的“假象”,使得山东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25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庭审当日即得以全部调解结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月初,山东某不锈钢公司的25名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分别提出了请求公司支付停产期间基本生活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七项诉讼请求。因25名原告诉求基本一致、被告相同,又属于同类案件,民事审判团队立即启用了类案快审机制。

  庭审前,由审判团队中的书记员负责庭前引导,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原、被告分别填写案件情况调查表,引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如实填写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及原因、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工作年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等基本情况,并针对本次类案劳动者诉求较多的情况组织了证据交换。通过庭前准备工作,民事审判团队的两名名承办法官对照公司与劳动者分别填写的案件情况调查表及质证笔录,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劳动者的离职时间及原因,并了解了基本案情:该25名劳动者均为山东某不锈钢公司职工,该公司于2015年停产至今,停产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未能兑现,且自201210月起公司亦未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现劳动者因生活所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关权利。庭审中,承办法官适用简易程序集中、高效地围绕争议焦点组织了庭审,公司拿出劳动者亲笔书写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的《辞职申请书》及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于20129月因劳动者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者则称其实际一直工作至2015年,公司以不向其发放工资相要挟迫使其出具了虚假的辞职申请书;承办法官通过审查证据发现,看似公司提交的证据较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备案时间却是在公司所称的劳动者辞职后的第三年,与常理不符,二名承办法官遂当即决定依职权到发放工资的齐商银行调查取证。法院调取证据证实,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仍在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公司终于承认了其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而作虚假陈述并要求劳动者出具虚假辞职申请的事实。此后,二位承办法官又分头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庭审在当日,成功调处了该25件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 26万余元。

  2016年以来,淄博高新区法院民庭改革现有的民事审判方式,组建审判团队,建设类案快审机制,确立专业化团队,实行类案专审;建立庭前引导机制,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速裁,做到简案快审;同时,大力简化流程,降低裁判文书签发层级,大幅提高了当庭宣判率。201715月,民庭审结案件285件,同比增长 12%,案件调撤率达到 75%,同比上升26%,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 83 %,同比上升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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