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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解纷——淄博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1日

  “他从未尽过父亲的责任,现在为什么要求我赡养他?”被告张某对法院干警哭诉道。近日,一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自己正身怀六甲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淄博高新区法院赵昕渝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33年前,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的母亲协议离婚,当时被告张某年仅8岁,离婚后被告由其母亲抚养长大,原告未曾支付被告抚养费。其间,被告历经重病、结婚、生子,多次希望见到原告,但原告均未出现,为此被告心灰意冷,再不愿提及父亲。原告表示,他确实愧对女儿,但其现在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每天还要吃药治病,而其父母早已去世,兄弟姐妹也不愿再借给他钱,现在已无力支付房租,房东要将其赶出去,迫不得已只能来找女儿。

  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同调解员庞桂珍进行分析研判,决定先同被告进行沟通,倾听被告的陈述。被告表示,自己受过正规高等教育,此前也查阅了很多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明白不予赡养的后果,但是这么多年原告从未露面,也未曾尽到抚养义务,不愿意给这样的父亲支付赡养费,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在与原告沟通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的诉求主要是为了支付房租,承办法官将这一情况告诉被告,并通过法情融合的方式,结合原告的经济条件与身体状况,与被告面对面谈心交流,让被告明白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一般民事行为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但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

  最终,经过耐心的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女儿为父亲支付拖欠的房租,并每月支付赡养费。同时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女儿也愿意帮助父亲联系社区为其申请廉租房及慢性疾病补助等,以保障父亲晚年生活。

  “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承办法官赵昕渝说道。

  父母和子女双方都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作为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扶助、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作为父母,要努力做到勤劳、智慧、善良,在儿女们年幼时关心照顾、呵护成长,做称职的家长。年老时,亦应适当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及赡养能力,对子女提出合理需求。双方宜互相体谅、多加沟通,感念亲情,及时化解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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