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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9日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第二条中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

  (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三)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四)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五)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六)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的;

  (七)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八)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而申请再审的;

  (九)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将判决、裁定、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十)当事人以管辖权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

  六、当事人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本院进行审查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三人的案件;

  (三)淄博中院指令审查处理的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由本院审查的案件;

  八、本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以及案件一审卷宗报送市法院,并写出审查报告,报市法院审查处理。

  (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

  (二)与上级法院其他案件有牵连的案件;

  (三)与其他法院案件有牵连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由本院审查的案件。

  九、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样式附后)(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再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十、本院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法院予以受理登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十一、本院在收到民商事再审申请书后,应先实行联调联解。联调联解工作机制,是指当事人不服生效的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在法院受理前,首先按照原主审法官、合议庭、承办庭庭长、主管院领导的顺序,依次先行化解矛盾纠纷,再由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部门根据化解情况决定处理意见的工作机制。

  联调联解工作机制,要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上下级法院协调配合、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

  化解工作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判后答疑、调解、执行和解、疏导、司法救助等化解方式。

  十二、联调联解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责任人和责任合议庭完成,化解责任人及责任合议庭应在7日内通知再审申请人,认真听取再审申请人的意见,做好化解工作,并就工作过程制作笔录。第一阶段化解工作原则上应于接到案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案件超过20日未能化解的,转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由责任庭负责人继续开展化解工作,原则上应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未能化解的,由分管院领导进行第三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的化解工作。

  化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十三、立案信访局收到不服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材料后,于3日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相关业务庭发出联调联解案件交办通知函,转交待化解案件信息材料。

  十四、本院相关业务庭应按照以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真开展联调联解的化解工作,并应填写《案件化解情况表》(样式附后)、制作联调联解笔录。出具经主管院领导签字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判要点和当事人主要诉求、化解工作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在本意见规定的化解期限内,对属于本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案件,相关业务庭应在15日内将原审卷宗、再审申请书、《案件化解情况表》、《审查报告》、联调联解笔录等联调联解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审查处理。

  十五、申请再审案件经联调联解后,两级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依法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十六、提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再审申请人交纳诉讼费。

  十七、当事人对驳回其再审申请不服或者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要求再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再审判决、裁定由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附件:1、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附件1

  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8××××4876。

  委托代理人:李×,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省××市××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5××××28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0533-85×××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公司、一审被告×公司××纠纷一案,不服××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省××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法院

  

  再审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1、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基层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2、基层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3、基层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当事人到市法院申请再审的,市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四、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二)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四)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五)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六)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七)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仲裁法》第九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八)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九)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六、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七、申请再审事由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八、申请再审案件询问和听证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组织当事人听证。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九、申请再审案件送达

  (一)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答辩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因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其他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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