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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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 ||
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指南 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限于自然人)可申请免交执行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执行费申请书》 三、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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