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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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野斑鸫 破坏生态受惩罚
  • 作者: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近日,昌乐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罪公益诉讼案件,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极大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维护了自然生态环境。

  2020年3月1日20时许,李某、王某、刘某三人以食用为目的相约打鸟,在昌乐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后侧树林内,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弹弓、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1只,并将所猎捕的11只野生鸟全部食用。经有关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李某、王某、刘某三人非法猎捕的野生物种为雀形目鸫科斑鸫,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野生斑鸫的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涉案11只野生斑鸫的整体价值为3300元。该三人违法猎捕野生的行为造成当地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向昌乐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均判处罚金人民1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猎杀十一只野生斑鸫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并公开向社会道歉,将道歉声明刊登于市级以上报刊。

  该案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已及时在报刊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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