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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展示

  赵海永

  2007年1月进入滨州中院后在执行局工作协助法官执行了部分案件。2010年6月被任命为审判员后,经常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合议工作,同时研究审判执行工作,撰写了一些论文和调研报告。2014年后至今作为承办法官办结民事、行政、执行异议复议案件65件(民事案件24件,行政案件16件,执行异议复议案件25件)。其中,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办结民事、行政、执行异议复议案件42件。办案过程中注重加强裁判规则研究,切实发挥审判对社会治理及舆论的引导作用。所办理的李翠芳诉滨州市规划局一案明确了规划行政许可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规则;刘以涛、刘迪、张增三诉邹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案,明确了未参保职工所所享有的获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权利应得受到保护;付保绪诉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傅桥村委会案明确了诉讼期限起算点的裁判规则。上述案件均收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付保绪诉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傅桥村委会案,2018年7月17日“澎湃新闻”以《山东一村委会未返还二胎生育保证金被起诉,村民诉请获支持》为题给予了正面报道,社会反响良好。因为办理的案件类型跨度较大,所以对于办理交叉类、关联类案件颇有心得体会。

  孙德国

  自1995年4月进入法院工作以来,先后在无棣县马山子法庭、信阳法庭担任书记员、审判员,1999年至2005年在研究室工作,后在审监庭、民二庭担任副庭长。2009年10月遴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民二庭担任审判员,2011年至今在刑一庭任副庭长。

  审理案件数量最多。作为刑一庭的副庭长,除参与合议庭合议案件外,带头高效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多年来审理的案件数量居我院刑事审判法官之首。审理的案件无错案、无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多次被评为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三零竞赛优秀法官。因工作成绩突出,2017年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38件,审理的案件数量居中院首位。2017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刑事审判先进个人。

  理论调研成果显著。2014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选举为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多年来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理论文章多篇。撰写的《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研究》发表在《山东审判》2006年第二期上,受到很多理论同仁的关注。撰写的《犯罪后准备投案,因发现行为未得逞又继续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自首》发表在《山东审判》2013年第4期上;《法槌,敲响警世钟》发表在《山东审判》2013年第6期上。《论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的困境和出路》发表在《山东审判》2014年第4期上。在《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发表的案例及论文有:《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罪》(2013年12月27日第3版)、《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2014年6月20日第3版)、《高考仅仅是开始》(2014年6月13日第4版)、《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7月4日第3版)、《有期徒刑与拘役应如何并罚》(2014年3月14日第3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杀人后索财行为应如何定罪》(2014年9月12日第3版)、《在涉毒人员住处查获毒品行为的认定》(2014年10月24日第3版)、《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认定》(2015年3月6日第3版)等多篇案例论文。裁判文书及案例多次在我院裁判文书和案例评选中获奖。

  庞辉

  2007年7月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参加工作,2009年9月遴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2010年4月被任命为滨城区法院审判员,2010年6月被任命为滨州中院助理审判员,之后在行政庭从事行政审判工作至今。审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庞海棠、庞少兰诉博兴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社保行政给付全市法院首例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张士礼等83人诉邹平县人民政府、邹平县国土资源局因南水北调工程所涉土地行政征收案、王兆祥诉博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全市法院首例“网约车”案等,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所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无一被上级法院发改,二审行政案件均无提起再审被改判的情形。各类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无一引起缠诉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撰写的裁判文书曾获得最高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案例获评全省法院第七届典型性案例评选三等奖,并有多篇裁判文书和典型性案例在全市法院历届评选活动中获奖。审判工作之余多次受邀赴各县区政府、安监局、国税局、执法局等行政执法单位授课,获得一致好评。

  张新国

  自1994年被任命审判员以来,先后在滨城区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5年,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6年,又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管立案、执行工作3年,前后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4年,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500余件、二审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回顾24年来的审判工作历程,自己始终处在第一线,处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化解了大量棘手矛盾,审理了诸多疑难复杂案件,撰写了相关理论文章,部分文章在《人民司法》、《法商研究》、《人民法院报》、《政法论丛》等刊物发表,使自己锻炼成长为了一名“既会办案、又会作文”的全科型法官。

  在滨城区人民法院工作期间,自己先后在人民法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民一庭工作。特别是在担任民一庭庭长期间,受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600余起,均妥善化解,有力支持了企业改制政策的落实。期间,我撰写的《逆向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若干问题初探》在2007年4月16日的《人民法院报》理论版整版刊登。此时《劳动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始作规定。

  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6年时间里,主审建设工程纠纷案件400余件,无发改、无信访案件。

  在开发区法院期间,审理、执结案件近400件,无申诉信访发生。

  曹爱民

  曹爱民出生于1968年1月,中共党员,1990年8月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参加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主任等职,现为一级法官。

  一、坚持做学习型法官,努力提升政治、业务素养

  曹爱民适应新形势下审判业务的要求,探索民商事审判规律,特别是破产案件审理的新思路,在《民商法论丛》、《公司法评论》、《商法研究》、《破产法论坛》、《山东审判》等刊物上发表了专业论文和调研报告等十余篇,近20万字,多篇论文获全国、省、市法院系统内外各项奖次,参加多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主旨发言,被同事们称为专家型法官。

  二、坚持做实干型法官,高效完成民商事、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任务

  (一)充分发挥能动性,民商事审判业绩突出。在缺少辅助人员的情况下,曹爱民在2015年、2016年度审结案件均超400件,无发回重审案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已结案388件。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大量爆发及新情况不断出现,形成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规范指引”,对提升审判质效起了促进作用。

  (二)树立大局意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果良好。曹爱民自1994年以来主审企业破产案件70余件。站在全局的高度,针对本地区实际,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使破产案件的审理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破产审判经验材料在全国法院座谈会上进行了交流,所在民三庭被授予全国先进集体。2014年11月,滨城区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单位,破产审判工作成为滨城区法院的名片。

  王中学

  王中学,男,1969年9月出生,现任博兴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首批员额法官,先后任陈户法庭审判员、执行庭副庭长,2008年至2016年3月担任博兴县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一是在审判工作中,认真细致,公平公正,所审理的涉及124户农民的假麦种案件在省电视台等多级媒体报导,被德国一媒体誉为“中国法治时代的开始”;再审的涉及多家法院的青岛分户分产案件,无一上诉上访;二是在执行工作中,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全面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2017年1月以来,共收新案624件,结案602件,接受转来疑难案件69件,所有案件均做到耐心细致,无一上访信访,无一错案,无疑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执行问题案件,执行查控中央禁毒委关注的涉毒案件收取罚金730余万,拍卖、变卖山东天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油品29000余吨、价值7977万余元,消除了全县重大安全隐患;三是积极参与审委会案件讨论,对每一起讨论案件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发表意见,5年来共参与审委会讨论200余次、涉案件500余件。四是在政研工作中,在各级媒体刊出、播出稿件300多篇,对审判中存在的共性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多篇论文和作品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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